生長在農村怎麼能夠不清楚土地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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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長在農村怎麼能夠不清楚土地上的規定!

土地是農民最珍視最在意的東西,但是很多農民其實並不瞭解土地。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很多農民不瞭解土地的規定,在我國土地的管理與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相關部門非常重視,涉及到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也比較完善。尤其是涉及到建設用地需要依法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批准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的情況,法律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所以並不是說誰想建設就能拿來土地直接用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吧。

生長在農村怎麼能夠不清楚土地上的規定!

1.誰來負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生長在農村怎麼能夠不清楚土地上的規定!

2.誰來進行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徵收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3. 類型不同的土地性質

建設只佔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設只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設只佔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准的,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瞭解了以上三種規定,不僅可以使農民自己在使用土地的時候不違反相應的規定,而且可以在自己的土地被徵收佔用的時候及時的發現相關不合理不合法的問題,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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