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 |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小司說法 |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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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在現實生活當中,也有一些罪犯是不適用死刑的,接下來由小編為您介紹不適用死刑的情形。

死刑是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的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找法網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

一、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裡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週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裡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

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審、二審、死刑複核期間達到75週歲,也仍然不能規避對其死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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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情形下該適用死刑?什麼情形下適用死緩?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非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均判緩期二年執行。

以上便是小編為您介紹的不適用死刑的情形以及相關內容。一般來說,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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