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仁恆翠竹園車位“秒殺”辦法憑啥“這麼牛”

摘要:不顧政府限價偏要漲,不顧業主反對和居委會叫停偏要做。

小區人防車位可以不顧政府指導價隨便漲價?搖號搶車位“秒殺”規則物業可以“獨斷”還是需要和業委會或業主們商量?已經計入購房成本的車位該不該“還”給業主?近日,隨著南京仁恆翠竹園物業的一紙公告,該小區的業主群裡便炸開了鍋,包括多名業委會成員在內的不少業主紛紛發表不同意見。

業主反映,隨著仁恆翠竹園小區內66個人防車位租期到期,將進行新一輪搖號招租,但制定搖號辦法既沒有和業委會商量,也沒有取得業委會的授權,就擅自制定了讓很多業主都無法接受的所謂“秒殺辦法”:一是隻能使用小區APP報名,對那些不想裝甚至反感安裝APP人來說,明顯有捆綁推行APP之嫌;第二,業主必須提前繳納2019年全年物業費,兩個不同的事放在一起涉嫌捆綁收費;三是置南京市相關規定於不顧,擅自將車位由原來的380元提高到580元(其中租賃費500元,服務費80元),違反了南京市室內車位租賃費270元最高限價。

據瞭解,仁恆翠竹園是寧南地區較大小區,共有2700多戶,自交付以來一直由原開發商所屬公司仁恆物業管理 。19日, 記者致電仁恆翠竹園物業,一位趙姓工作人員解釋說,由於小區車位只有66個,所以按照以前的慣例,採取搖號解決;現在沒有幾個人不用手機的,所以採用了APP線上報名方式。至於業主反映較為強烈的車位漲價問題,這位工作人員說,以後會有情況說明給業委會,“後面協商解決”。

小區停車費物業有權擅自漲價?2018年12月29日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發佈的《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業主大會成立後,汽車停放費(即服務費,編者注)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由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而在去年7月20日實施的《南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了普通住宅停車收費政府指導價,其中室內車位汽車停放費50—80元/月,車位租金不得高於270元/月。也就是說,對於仁恆翠竹園小區來說,其物業公告的580元中的80元服務費符合規定,但車位租金必須遵守政府指導價,即最高不能高出270元,每月500元的租賃費標準明顯違反規定且“相去甚遠”。

車位租金擅自漲價相關部門怎麼看?南京雨花臺區發改委負責物價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的確有仁恆翠竹園業主也來反映了,他們已明確告知該小區物業,車位租金必須執行政府指導的270元的最高限價。

作為代表廣大業主權益的業委會,同樣對物業的搖號規則和收費標準持反對意見。業委會一位委員介紹,他們接到業主反映後立即和物業等進行了溝通,並提出了不同意見:一是車位搖號規則不顧廣大業主強烈反對和居委會的“暫停建議”,不符合廣大業主利益,有違物業的“服務精神”;二是車位租金漲價明顯違反規定,業委會堅決反對;三是根據南京市物價局寧房價[2008]71號文件“關於翠竹園三期北片商品住房價格的批覆”,翠竹園8號車庫標準配建15%的車位成本已經納入商品房建設成本,全體業主目前並沒有收到8號庫標準配建的15%即75個公共車位及其收益,該車位數量已明顯超過此次搖號的66個車位數量,業委會已經就此致函仁恆物業,在澄清本次搖號的人防車位收益之前“不宜搖號”,並建議66個車位優先納入公共車位管理。

翠竹園居委會一位楊姓負責人19日下午告訴記者,居委會也接到了業主的反映和政府熱線12345的工單,鑑於物業公告的車位搖號規則很多業主表示“不公平”,居委會也已經和仁恆物業溝通過,並在街道指導下向仁恆物業發出了“建議函”,明確“關於人防車位搖號規則及人防車位租金價格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是否徵得業主大會通過、業委會的批准存在異議” ;社區居委會建議“在該項問題未達成一致的前提下,請物業服務企業仁恆物業暫停目前實施的車位搖號報名及選號工作”。“文件簽收確認函”顯示,小區物業一位趙姓工作人員當日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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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務合同,小區物業服務費分3年由2018年的每月1.91元/平方米上漲到2.1元,其中2019年可以漲至2.01元,2020年再漲9分,但上漲的前提是物業要通過每年底業委會組織的業主對物業的服務滿意度測評,高於90分可以漲,否則維持上一年度的收費水平。去年的評分數據至今沒有向業主公佈,卻已經自行漲價,還要收全年的物業費,業主自然很有意見。”一位業主說。

24日上午,小區業主反映,在小區公告欄裡,物業已經張榜公佈了“搖號結果”,其中仍然寫有:“租賃費用按580元/位/月(含80元車位管理費)收取,計69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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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業主告訴記者,他是3年前66個搖中號的業主之一,因為不滿物業做法已經退出搖號,並打算把車停在外面馬路上。“小區是業主的小區,不是物業的小區,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我們都有選擇的權力。”

北京市煒衡(南京)律師事務所蔡全義律師指出,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託管理小區物業,不是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或收益權人;如何出租車位,應和業委會協商,或通過業主大會表決,無權擅自綁架物業費。人防車位租金價格必須接受政府指導價,否則政府可以禁止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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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周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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