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载客41人客车,一乘客竟抢夺司机方向盘! ——阳新法院开庭审理乘客抢方向盘案


案件梳理

去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代价沉重,让人扼腕痛惜,然而,公交车、客车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前不久,在阳新县就发生了一起乘客抢夺客车方向盘事件。4月29日,阳新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以案说法】 载客41人客车,一乘客竟抢夺司机方向盘! ——阳新法院开庭审理乘客抢方向盘案

2019年1月19日,梅某乘坐客车,由浙江省台州市出发至湖北省通山县,该车实载41人,1月20日零点20分许,该车行驶至阳新县富水镇渡口村路段时,梅某因下车地点与客车抵达地点有误,为临时停车的事与客车司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梅某先是拉扯司机,然后突然上前用手强行抢夺驾驶客车的司机许某手中的方向盘,并在司机制止其行为时用手抓挠司机头部,许某连忙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客车停了下来,大部分乘客因紧急刹车时的惯性作用撞上了前排的软靠背,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随后,客车司机许某和副驾驶娄某及一名乘客将梅某控制,报警至阳新公安局,警察赶到后,将梅某带走,梅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指控,梅某抢夺正在行驶中客车的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梅某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发表了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不仅危害车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危及了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可大可小,但无论大小都绝不可忽视。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敬畏生命,理性处理问题,切勿因小失大!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 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 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 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 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 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 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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