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中如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院裁判規則

暴力犯罪中如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院裁判規則

最近,“趙宇案”和“淶源案”又引發了人們對“正當防衛”的熱議

暴力犯罪中如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院裁判規則

(趙宇案最新進展)


暴力犯罪中如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院裁判規則

(淶源案最新進展)


這兩起案件的關注焦點在於對實施暴力犯罪的犯罪人實施防衛致死、致傷

如何把握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無限防衛”如何恰當地適用?

法信乾貨小哥蒐集了上述問題的權威案例和觀點


本文共計 2857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2.5 分鐘


法信·裁判規則

1.反抗強姦行為致加害人死亡的屬正當防衛——楊坤屬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案

案例要旨:對正在進行的強姦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審理法院: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1年第4輯(總第38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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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中如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院裁判規則


2.實施窩藏犯罪過程中被對方故意傷害而危及性命時,奪槍並擊斃被窩藏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鍾長注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實施窩藏犯罪過程中,被對方故意傷害而危及性命,其客觀上遭受了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主觀上具有保護自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雖然其防衛行為發生於犯罪過程中,但窩藏罪與被窩藏人的故意傷害行為侵害的是兩種法益,窩藏罪的實行並不能因而抹殺其生命健康權利的存在和合法保護。鑑於被窩藏人實行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行為人可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

案號:(2005)閩刑終字第528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6年第4輯(總第58輯)


3.行使特殊防衛權亦應有限度——王靖故意傷害案

案例要旨: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人採取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嚴重的損害後果可以是死亡,但這並不意味著致命的防衛行為可以不受任何約束。當暴力侵害的現實危險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傷、死亡的程度時,防衛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衛手段傷害不法侵害人並致其死亡,否則,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並追究刑事責任。

案號:(2013)高刑終字第27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4.制服持刀入室的犯罪人後又對其連砍數刀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孫某某、李某某犯故意傷害案

案例要旨:砍傷正在持刀入室搶劫的人屬於無限防衛,基於砍傷行為基本制服犯罪人,再實施連砍數刀的傷害行為,其行為本身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特徵,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號:(2014)豐刑初字第55號


法信·專家觀點

1.特殊防衛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的防衛措施,同一般正當防衛相比,是有十分嚴格而明確的限制條件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首次規定了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採取無限度的防衛,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嚴重損害後果也不負刑事責任。該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針對本條,除了沒有限度條件外,正當防衛的其他四個條件:起因條件、防衛時間、防衛對象以及防衛意圖必須同時具備。

無過當防衛實際上屬於不存在防衛限度要求的正當防衛,在防衛時間、防衛意圖、防衛對象等方面,同正當防衛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在起因條件上,無過當防衛更為嚴格:即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具體而言:

(1)對於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

(2)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才存在特殊防衛權的問題。至於此處的“行兇”應當理解為介乎故意殺人與故意重傷之間而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並非對於任何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都可以採取特殊防衛,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才適用上述規定。比如對麻醉方法進行搶劫的,就不應該適用特殊防衛。

(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限於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組織越獄等。總之,對於無過當防衛,在適用條件上同一般正當防衛相比,是有十分嚴格而明確的限制條件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上)》,周強總主編,李少平、南英、張述元、劉學文、胡云騰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5頁)


2.特殊防衛實質在於鼓勵反抗暴力犯罪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特殊防衛的特殊性在於:

(1)適用前提特殊:不法侵害具有嚴重暴力性,緊迫地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這裡的嚴重暴力性是根據不法侵害的實際發生情況確認的,而不是根據第二十條第三款列舉罪名確認的。因此,①只要實際具有嚴重暴力性即可,不限於第二十條第三款列舉的罪名,比如甲在公共場所實行爆炸乙阻止的,可適用特殊防衛。②即使不法侵害人實施第二十條第三款列舉罪名但沒有暴力性的,比如投毒殺人、麻醉方法竊財的,不適用特殊防衛。

(2)不設必要限度,結論簡明: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過當。其實質在於鼓勵公民反抗暴力犯罪,放寬防衛的適度條件、明確適度的標準。

(摘自《刑法》(21世紀應用型法學系列教材),阮齊林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頁)


3.防衛過當量刑應當考慮的因素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表明我們刑法對任何給社會和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不會放任不管;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表明刑法對這種情有可原的特殊犯罪表現出一種寬容的立法傾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何種防衛過當情形應當減輕處罰,何種防衛過當情形應當免除處罰,需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綜合考慮。一般來說,應考慮到以下諸多因素:

(1)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空間,不法侵害行為的方法手段,不法侵害行為的強度和可能造成的結果;

(2)防衛手段的使用、防衛過當的結果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大小,這些因素體現了防衛過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

(3)防衛目的的考察,即防衛人的防衛行為保護的社會利益的價值如何,一般來說見義勇為的過當,其正面價值要大於保護本人的防衛過當價值;

(4)適當注意社會輿論的反映,既不能影響法律的嚴肅性,也不能挫傷社會成員實施正當防衛的積極性;

(5)在具體量刑時,一般先考慮減輕處罰,當減輕處罰仍不足以體現情有可原應當寬恕時,才應當考慮免除處罰。

(摘自《刑法(總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7版)》,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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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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