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猝死,学校该不该负主要责任?

每天一点心灵感悟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无论是同学之间发生摩擦,还是因老师处理问题不当等各种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我们法律上早有责权判定。

对于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猝死的事情,造成猝死的原因和此事发生过程中,老师对此事的细节处程决定着学校该不该负责任,或者负多大责任。

一、猝死原因分析

学生因跑步猝死的均属特例,学校很少能碰到,在入学伊始,学校都给学生建有健康档案,仔细询问家人孩子有没有过往病史,家族病史什么的,如果学生是特殊体质,学校会格外照顾,不会让学生做任何剧烈活动,并格外关照他。

如果在入学伊始,家长已经告知学生的过往病史和家庭病史的,如心脏病,过敏等,老师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并没有照顾该生的身体而造成学生猝死的,学校及老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下图所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第(七)项明确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才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出现意外情况学校及老师的处理细节分析:

如果入学伊始,家长并没有告知学校学生有特殊情况,但“学生在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如下图第(八)项中所规定的那样,学校也要付相应责任。

因此,学校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以及过失的大小,在学生上体育猝死这件事上,事前对学生的了解以及出事的过程中,老师如何处理就显得异常重要,如果老师不知道学生的过往病史,家长也不知道或者知道却向学校隐瞒了病情的,学校是否有责任或责任大小就要看出事后如何处理,如果学生在体育课上出现异常,老师第一时间安排学生急救的,学校的责任要少很多。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五)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对“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或者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图所示:

学生在学校过集体生活,有些磕碰难免会发生,如果是发生在课间,因为学生之间的追逐玩闹造成的磕碰,这种情形,一般都是谁伤害谁负责,但是对于意外事件的责权分成,则要分析此事的前因后果,以及过程处理,有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有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即使这样,处理起来也相当复杂,因此请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才是最合理的。


指尖教育帝国


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猝死,学校该不该负主要责任?

孩子有某些疾病,父母要明确告知班主任或科任老师。

上学的时候,一般要求家长填写一张学生的基本信息表格,表格里的内容就有有关学生身体状况的信息,作为家长要如实填写,如果可以,请直接告诉班主任以及科任老师。因为这样做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老师负责。

上高中的时候有一名同学,心脏有问题。他特别爱打篮球,但上一会篮球之后,就会蹲下来,特别痛苦的样子。

后来老师和我一起把他送到了医院,医院给他做了全身检查,发现他激烈运动的时候心率比较高,心率能达到每分钟200次。后来医生给开了相关治疗的药,并叮嘱他体育课上不可做剧烈运动。

体育老师也及时的知道了这一情况,于是在上体育课的时候,体育老师就比较关照他,不让他做剧烈运动。

要看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老师在不知道孩子有某些疾病的情况下,在进行体育锻炼时发生意外,老师没有相应的责任。
  • 若老师知道学生有某些疾病,而仍然对其进行高强度的训练,那么老师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因为这里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老师知道学生有某些疾病,仍然让其进行高强度训练是因,学生锻炼发生意外是果。这里的因和果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老师要负一定的责任。

通常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情况,不管学校有没有责任,学校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事情发生在学校,为了避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打断,通常学校会选择息事宁人,会给涉事家长一些相应经济补偿。

如果和学校、老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补偿也是可以不给的,给补偿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当然我们都不希望意外的发生,意外发生对谁也没有好处。因此作为父母,要把孩子的相关情况如实的告知学校。学校和老师也要特别留意一些特殊的学生,保证他们能够在学校正常、安全的上学。


晓晓笔记


这么看:

一是:我遇到过近似于这样的事情,从我的经历来看,学校要负责任,没得商量。

二是学校春季运动会,一个孩子在跑五千米时,突然晕倒……摸不到脉搏……120,局领导,家长,所有有关人员……在医院抢救三个小时,家长请来了够二十个朋友邻居,各种威胁的话……孩子回来了,最终怀疑是癫痫……医药费全部有学校承担……经过那阵势,方知孩子体育活动真要慎之又慎……只要是学校出了事,学校就有责任……

三是学校以此为借鉴。1.每年的例行体检专注心脏情况,还真有不少孩子心脏有问题,计入体育活动禁止名单。2.筛查癫痫,也有好几个,还要保护隐私。密切关注。3.剧烈活动不再举办,代之以轻微活动,尤其是体育测试,基本没有中跑的了……4.完善应急机制,专人盯紧有隐患的孩子,不能放任不管……5.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男教师还要学会心脏复苏基本规定动作,到区医院接收专业人员指导……

四是不止是这一个事情,还有其他安全隐患,也一一排查……食堂,楼梯,实验室,线路,门窗,厕所,下水道,路灯……学校处处无小事,事事关心,时时警惕……不止学生还有老师……

总之,学校有责任,更关键是未雨绸缪,做好各方面应急准备,一旦出现情况,能够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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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有趣


我是一名北京的体育教师,简单说一下个人看法。现在很多家长不配合学校工作,隐瞒学生真实病情,可能是怕特殊对待吧,具体原因没研究过,不过确实因为隐瞒的病情给孩子参加体育活动带来了相当大的隐患,曾经的体育课上就出现过一次,孩子可能是心脏我看问题,在相对较大运动量活动出出现不适,当时确实给我吓坏了,后来找到家长才知道孩子心脏我有点问题。学校每年都对学生进行体检,但是很多疾病不是当时就可以检查出来的,再加上经费不足体检又不全面,这类疾病更是成了隐患。再补充一点,现行教育制度对学校喝老师的制约太强,学生有点问题就来找事,刚入职那两年我的教学内容还挺丰富,体操,球类,田径都有,现在体操已经不上了,危险系数太高,出现事故担不起责任,学生全面发展很重要,但是吃饭的家伙没有了生活都无法继续了,现在只能从其他方便增强学生综合身体质朴。


小小玩儿


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猝死,学校该不该负主要责任呢?

这得视情况而定。

正常的孩子一般不会发生因跑步而猝死的情况,只有那些特殊体质的孩子才有可能发生这种突发情况。比如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在剧烈运动下就可能会引发猝死。我有一个同事的孩子几年前就在大学里猝死了,至于什么病,他不说,别人也不好问。

有特殊体质的孩子的家长应该将孩子的情况与班主任老师沟通,这样,班主任在组织一些活动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情况,同时也会告诉体育老师,不让孩子参加剧烈运动。这样就可以极大的避免猝死事件的发生。

现在有些学校建有学生健康档案,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了解孩子们的体质情况,以避免发生类似事件。但是因为学校体检的项目比较少,有时候体检过于匆忙,可能有些项目不是很准确,有些病症可能会检测不出来或者不在检测的项目中,这样体育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就难以预防了。

家长有义务将孩子的真实情况告诉学校,如果家长没有将孩子的健康情况告诉学校,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下,如果孩子是因为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晕厥甚至猝死的事件,责任不在老师,而在家长。

如果体育老师明明知道该同学有先天性心脏病之类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病症,却仍然让该同学进行剧烈运动,那么体育老师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这个孩子属于正常的孩子,但是,体育老师进行的运动的运动量大大高于《体育课程标准》规定的标准而造成学生死亡的,体育老师也是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的。

现在,学生的体质普遍较差,可能和平时的运动量和不参加劳动有很大的关系。学校每周一的升旗活动,总会有几个学生晕的。有的直接晕倒,有的脸如白纸。学生在楼道玩耍,只要一摔倒,不是骨折了,就是牙掉了。一个有一两千学生的大校,你站在校门口看,总会有几个拄着拐杖上下学的。

想想我们小的时候,粗茶淡饭也吃不饱,但是因为从小就得到地里劳动,放学后或者周末不是到地里割草,就是到农田干活,身体都很好。骑着毛驴或者骡马飞跑着掉下来,拍拍土就起来了,哪有什么骨折的事情发生呢?

也有人认为是饮食的原因,还有部分人怪到了转基因食品上,这些都是无法证明的。但是,在孩子们的体质普遍差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所以,家长也好,学校也罢,得加强孩子们的体育锻炼,尤其两操一课绝不能被挪用。课间时间也适当增加学生活动的时间和内容,让孩子们真正的动起来,身体素质或许就会有很大的改观的。

中学高级教师,三十年教育教学经验,专门解答教育类问题,但愿我的回答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爱河北人


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猝死,学校是否负主要责任,这个问题得具体情况而定,不过,按常理来讲,如果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事故,家长的做法基本是都不会放过学校的,讲理的倒罢,不讲理的肯定会把学校闹得翻天翻天覆地。

怪不得现在学校都不敢让学生进行各种体育类的活动,学生都像玻璃人一样,一不小心就破碎了,就裂纹了。出事真的是吃不了兜着走啊。很多学生就像温室里的花朵,从小就缺乏锻炼,身体素质极差,稍微运动一点,就会出现不良的状况。

学生参加个跑操、军训、升旗、劳动等活动,都会出现各种不适,这让教师怎么能不提心吊胆?做为家长,如果自己的孩子有先天性的疾病,在入学前就要同教师打招呼,在学校备案,自己最起码要做到心中有数。

很多学生往往都是出事后,家长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的疾病,但是,当一个活生生的孩子忽然在学校发生了意外死亡,你说这个责任是家长承担还是学校承担?我认为如果是学生先天身体素质就差的话,教师在安排学生们进行活动时,就要有所关注,以免给自己找麻烦。


我是月亮姐姐Nancy,感谢友友们的精彩评论、热情点赞、温馨关注!(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月亮姐姐Nancy


学校该不该负主要责任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学校是否存在责任,赔钱似乎是板上钉钉了,就算没责任也有一种叫做人道主义补偿的,为了正常教学,为了安抚学生家长,学校一般都会选择息事宁人了。

回到问题中,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猝死,学校该不该负主要责任?

这个要看学生猝死的具体原因了,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情况一:学生本人患有心脏病等容易造成猝死的疾病,但学校的老师并不知情,且事件发生后,学校方面在第一时间做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那么,学校和老师不应该为学生的猝死担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情况二:如果老师知道学生有疾病,或者让学生进行了大于正常教学标准的运动量,最终引发了猝死,那么无论事后是否进行了救助,老师和学校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无限接近于零,毕竟,没有哪个老师会拿自己的前途和学生的生命开玩笑。

情况三:学生发生意外后,学校和老师第一时间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或者采取了错误的方法,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那么学校方面则需要对因贻误治疗,病情加重的部分负责。例如学校配备校医但第一时间没有到场或者因故拖延了拨打急救电话的时间等等。

情况四:正常情况下,学生家长都会向班主任老师如实告知学生的身体情况,特别是有心脏类疾病或者类似癫痫等疾病的,这样老师就能在平时多注意学生的情况,不适合该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也可以尽量避免其参加。不过,也有家长好面子,对学校和老师隐瞒了学生的病情,如果因此发生意外,那么学校和老师无需担责,责任在学生家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是否需要担责,主要还是看学校是否存在失职了。

话说,现在的学生体质已经够差了,经常会听说有学生军训晕倒、升国旗晕倒、跑步晕倒的事情,很多学校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只能选择减少体育锻炼,这其中也有很多无奈。


夜雨如书


前段时间学校组织运动会,一个孩子非得参加,学校千方百计不让他参加,结果这位家长还打了12345,学校没有办法,只能让孩子参加,为什么不能让这个孩子参加呢?

首先这位孩子非常调皮,在和同学运动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他是一个脾气非常不好的孩子,很可惜的是这么脾气不好的孩子,但是身体非常差,在学校的草坪上有时和同学推拉的时候都容易发生骨折,当然这种事情不是太多,学校有一次就怕极了。

学校通常在安全方面会做一些极致的保护,每学期开始的时候,每学年开始的时候,各个班级进行交接的时候,都会对一些特异体质的学生进行留意,学校安全的办公室里面存有全校特有体质的学生名单,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这些学生都是被特别关照和照顾的。所以说对于每一个学校的老师来讲,一定要关注这些特异体质的人。

普通的运动强度根本就不可能达到在体育课上猝死,这种行为肯定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第1个方面就是运动过度,但是现在的体育课基本上不会出现这种情形,第2个原因就是孩子本身有疾病,而对学校进行了隐瞒,登上去年时间有一位朋友在网络上提了一个问题,他的孩子有心脏病,老师不让他去参加体育运动,他非常不理解,他甚至愿意签字画押,孩子出现任何问题与学校无关,但是学校却不敢承担这样的责任。

当然如果真的是疾病引起的话,学校的责任要低一些。这如果是学校的管理不善,或者说在体育运动课之前没有做好适当的保护措施的话,学校的责任就非常大了。

情况就是这样,这种情形在我们学校发生过,虽然没有死亡,但是因此而受伤的事情却发生了好几次,最终闹上法庭的也有。


宜城老师


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好下结论。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一到个案中,必须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去分析。

对于学校来说,有些突发事件确实不可控制,防不胜防,有些事件发生却有相应的预兆,所以学校或老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集中体现在事件发生中事前的教育、管理以及事后的救治过程,如果学校或老师在整个教学管理中存在疏漏,存有过错,则自然难免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不等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只有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对于学校或老师是否具有过错,要根据实际情况去认定,比如猝死的原因?猝死与跑步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序?学生平时身体健康情况?与学校的安全管理教育是否规范和落实?是成年学生还是未成年学生?是否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协助专业救护人员救治?学生若存在疾病或者不适宜运动情况是否向学校或老师报告?若存在身体疾病,家长是否向学校或老师报告?等等各种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责任的认定。


叶律师


这个问题应该分析一下:一方面体育老师是否按照教材备课计划去授课,并适当照顾体质弱项的学生,如果教师上课的计划恰当,没有超标运动项目,教学符合学生心率变化曲线,则不应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有超纲授课、布置运动量较大的活动,那么教师是有定责任的!另方面,孩子是否有急慢性严重疾病!如果是严重疾病,家长和孩子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学校老师,那么发生学生㹱死事件,家长也是有责任的!这个事件一定要认真调查,谨慎分析,明确责任!但是作为校方,既便是认定没有责任,也要对学生家庭给予一定补偿,另外还要认真分析查找教学中容易发生的事故和问题加以改进措施,这点是肯定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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