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鐵血小寶貝


依法按理:小偷應該承擔所有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個是不爭的事實,甭管小偷是死是活,法院最終都會如此判定!一直以來,小偷都是一種被人唾棄的違法犯罪行為,他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偷盜他人財物,給失主在精神和物質方面造成一定損失,一切涉案金額巨大的小偷,甚至能給失主帶來巨大的傷害和損失。因此《新刑法》修訂中對盜竊罪的量刑上限改為“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300000元)的判處無期徒刑”!

違法犯罪行為原本就是過著“刀尖舔血”的日子,畢竟“出來混遲早要還的”,誰曾想結局竟如此慘烈,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站在道德層面來評論,此案的小偷純屬“咎由自取”,即便是被大巴車“奪命”,也理應由他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而失主追趕小偷屬於天經地義的事情,畢竟這是一種維權的行為和過程。有人說:是因為失主的追逐才最終導致小偷被撞身亡的,其實這是一種誤導,眾所周知,任何事件的發生都離不開“前因”和“後果”,整件事情從始至終都是因為小偷的偷盜行為引起,古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看來小偷確實沒有悔改之意,如果在失主發現後丟下贓物跑路,也許就不會命喪黃泉了。

大巴車司機和乘客最是無辜,大巴車司機的處理得當,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而乘客受傷則由小偷和公司共擔責任

再來說大巴車,和因車子緊急制動導致的乘客受傷事件。作為汽車旅遊從業者和社區法律援助義工,個人認為首先大巴車司機處並無違章違規,同時遇到緊急情況處理得當。因此大巴車司機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而車禍的直接責任人也就是小偷,因為為受傷的乘客以及公交車的損傷負責。但是,乘客與公交公司又存在《合同義務》,因此民事賠償的順序應該是乘客向公交公司索賠醫療費用,而公交公司起訴小偷賠償相應損失。即便是小偷身亡家人不理,也應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失主從頭到尾都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畢竟沒有小偷的犯罪行為,之後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最後來說說失主,儘管這起事件中,失主出於維護自己財產的合法權益,對小偷緊追不捨並無不妥。但畢竟追逐區域距交通狀況複雜,極有可能造成交通擁堵和事故的可能,最終小偷在逃避追趕時,不慎撞車身亡,還波及到大巴車和車上乘客。因此,若小偷家屬一紙訴狀遞交法院,相比法院會判定失主為“過失和次要責任”,從而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畢竟法院經不起小偷家屬的“一哭二鬧三上吊”,這是赤裸裸的實際現象,並不是我本人心中的導向,以及希望發展的方向,所以最終結果還要看法院的最終判定結果,至少我認為,大巴車司機和失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棟哥遊記


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本案中有幾個法律關係?其次,失主追小偷造成如此嚴重的交通事故他有沒有責任?其三,小偷在這個案件中負什麼責任?最後,大巴車司機應該負什麼責任?

1、本案中有幾個法律關係?

其實,本案中有3個法律關係。其一就是小偷偷電動車給車主造成財產損失,這個法律關係。小偷負全責。其二,失主發現小偷偷電動車,開始追捕小偷,這是保護自己財產的正當行為,但是造成了小偷闖紅燈釀成嚴重車禍的行為。失主追小偷沒有錯,但在人員和車輛複雜的紅綠燈路口追小偷很顯然會導致發生嚴重車禍的可能後果,但是失主並沒有放棄追捕。很顯然,失主有防衛過當的嫌疑。其三,小偷闖紅燈撞大巴造成車輛和人員傷亡,小偷負主要責任。

2、失主追小偷造成如此嚴重的交通事故他有沒有責任?

本案中,小偷偷電動車遇到失主追捕,而拼命逃亡。最終闖紅燈造成嚴重車禍,自己和他人受到損害。很顯然,小偷應該對偷電動車的行為負全責。對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負主要責任。而,電動車車主,發現電動車被偷,奮起直追,但是他忽視了紅綠燈路口這樣危險的地方,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和車輛損害。但他沒有停止追捕,而最終造成事故發生應該負該起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3、小偷在這個案件中負什麼責任?

其實,小偷應該對偷電動車的違法犯罪負全部責任,對闖紅燈造成車禍負主要責任。原因就是,偷電動車是自己的故意偷盜行為。而開偷來的電動車狂奔是是逃避電動車主追捕的行為,但闖紅燈的交通違法造成交通事故,應該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但是,電動車主在馬路上紅綠燈路口的狂追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所以承擔次要責任。

4、大巴車司機應該負什麼責任?

本案中,大巴司機按照交通信號燈指引合法駕車通行,對該起交通事故沒有責任。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而,大巴上的2名老人在交通事故中摔倒受傷,應該要求小偷和追捕小偷的電動車主賠償。當然,大巴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受傷乘客墊付治療費。


聚焦三農熱點說


小偷死亡的責任認定

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屬於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時,失主都是無責的。

小偷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也要看大巴司機是否存在違反道路通行法規的問題,比如超速行駛等。若大巴司機沒有違法行為,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對於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要承擔10%以下的無過錯責任。依照該規定,大巴司機對於小偷的死亡後果還是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

<strong>老人在大巴車上受傷的責任認定

老人與大巴車之間形成客運運輸合同關係,依照《合同法》運輸合同部分的規定,大巴車經營方應保證將車上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乘客在運輸過程中非因個人原因受傷,運輸方構成違約,運輸方應全額承擔賠償乘客受傷損失的違約責任。

司機看到了小偷突然衝到車前,踩剎車的法律性質叫緊急避險。《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兩位老人因司機緊急避險而受傷,應該由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小偷已經死亡,其個人財產依然可以被法院執行用於補償老人的損失。

如果損失數額較大,小偷的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雙方無過錯的公平原則,由公交公司對老人的損失給予適度補償,由於該損害結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機共同造成的,作為無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時向二者主張賠償。

大巴車經營方賠付老人傷害損失後,有權利按照死者在其起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要求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賠償大巴車方已墊付的老人傷害損失。


律師說


在法海一粟之前,已經有2870餘個回答了,可見,該問題中所涉及的和可能所涉及的所有問題,都有了相應的意見。可是,法海一粟還是想從實務的角度來湊個熱鬧,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1、審題——題主的問題是什麼。回答問題之前,得審查題目的要求。就像高考一樣,先審理,然後再回答,這樣才不會走題。題主的問題是:“這樣的事故中,責任有多方,怎麼判定?”因此,本問題的回答應當圍繞各方應當承擔的事故責任而展開。具體而言,本問題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展開,一是理論角度,二是實務角度。法海一粟就從實務的角度來談一談吧。

2、回答——如何主張權利。根據題目,法海一粟認為,本案在實務中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1)作為乘客的代理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在乘客與客運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關係。因此,在起訴之前需要進行法律關係選擇,因為不同的法律關係,其賠償的範圍和責任承擔不一樣。就本案而言,在交通事故法律關係中,小偷與司機都會承擔事故責任。但是,小偷與司機所在公司之間的賠償責任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如果選擇交通事故法律關係起訴,則需要起訴客運公司和小偷一方,而法院判決小偷一方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乘客可能因小偷一方沒有賠償能力而無法實現自己的利益。這是一種法律上的風險,起訴之前必須予以評估。

如果選擇以客運合同關係起訴,則需要單獨起訴客運公司,乘客的全部損失都會由客運公司承擔,相對而言,客運公司的賠償能力充足,因此,乘客的權利實現就有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保障。但是,這裡也有問題,就是乘客如果傷情較重,特別是存在傷殘時,其精神撫慰金等相關損失則無法在合同違約訴訟中得到賠償。

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小偷一方根本就沒有賠償能力,那麼,還是選擇客運合同關係起訴,對乘客比較有利。

(2)作為小偷一方的代理律師。基於本案事實,小偷是在闖紅燈的過程中被撞死的,因此,一般而言,交警部門會判定小偷的責任大一些,但是,司機肯定也會承擔部分責任。因此,在交警部門已經認定司機需承擔事故責任的前提下,法海一粟會代表小偷一方起訴客運公司及保險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賠償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限額的部分,要求客運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此,法海一粟聲明,如果法海一粟是小偷一方的代理人,則不會起訴失主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失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3)作為客運公司的代理律師。作為客運公司的代理律師,只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即:如果乘客選擇交通事故案由起訴時,客運公司是否需要主張緊急避險並要求小偷一方承擔致險人的責任。因為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乘客選擇客運合同關係起訴的話,那麼,客運公司是沒有機會主張緊急避險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大實話:公交車司機、公交公司和小偷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這個事情的背景大概是這麼個情況:是說小偷偷東西的時候被失主發現,然後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闖了紅燈,這時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車撞倒身亡,而公交車由於突然剎車,導致車上的兩個老人摔倒骨折。

而這個事情還是比較複雜的,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兩個賠償和責任劃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賠償和責任劃分,然後就是公交車上兩個被摔傷的老人的賠償。

首先,就失主來說之指定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有些律師說是因為失主追小偷才導致小偷闖紅燈死亡,這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因為小偷偷東西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總不能說我們被偷了東西,然後還不能喊抓賊吧,這也是不現實的。

說現實一點,那小偷偷了東西本來就是錯了,有錯就應該承認,難道不是應該被發現後主動自首承認錯誤麼?所以,這樣看來,本來小偷就不應該跑。

然後就小偷被撞死的賠償責任來說,這就是另一件事了,無論多少,公交車司機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賠錢的,因為,這時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適用於這個闖紅燈的事情了。

當然,在小偷闖紅燈被撞這件事中,因為闖紅燈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這個賠償也不會太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道主義賠償。

這個對於公交車來說沒有什麼冤不冤的,畢竟,人確實是你撞死的,雖然是小偷闖紅燈在先,但是,嚴格來說,這個事也不是公交車司機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後就是車上兩個摔倒老人的賠償了,這個則應該由公交車公司和小偷來承擔,可能有人會感覺這小偷都死了,拿什麼賠償?一般來說這會從小偷的遺產中進行清算賠償,而公交車的急剎車也是導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整個事件所有的責任劃分就是如此,雖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無論是誰,即便是一個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權的,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則。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不是這方面專業人事,簡單談談我的看法和理解,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闡述,僅僅代表個人的意見。

其一,失主是受害者。發現小偷在自己家裡偷東西,被失主發現欲逃竄,不用想失主肯定去追小偷奪回自己的財物,不僅是想追回財物說不定還能抓住小偷,並交給警察來處理。並未成想傷害的小偷的生命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其二,小偷是整個事件挑起者。如果小偷不偷東西,就不會被失主發現。之後事件將不會存在。但很不幸運的是被失主發現,主動逃竄引起失主追趕,以至於慌不擇路未看交通信號燈或者是跑到駕駛人視線的盲區,導致被公交車碾壓身亡。

其三,公交車速度較快。有紅綠燈的路口就證明這個路段通過的車輛比較多和行人往返流量是比較密集的,一般在這種路口車速不會很快,而且中途踩剎車更是常有的事情。除非你的車速足夠的快,中途採取了緊急剎車,才能導致車內人員有前傾摔倒的可能性。

人活在世上不容易,不要因為自己的過錯,同時連累了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要棄惡揚善為共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遇我享福


小偷被失主發現,追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大巴車因急剎車,導致車上兩名老人沒站穩跌骨折,醫療費用較大。

這起事故看起來複雜,但我們仔細捋捋,便可知道誰的責任。

1、首先說小偷之所以被追,是因為他實施了偷竊的犯罪行為。被失主發現後,小偷逃跑,屬於犯罪的延續。相當於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而失主追小偷,我為了挽回自己被偷的損失,並無任何過錯。

2、小偷被大巴車撞死,是因為他在逃跑過程中闖紅燈,違反了交通規則,自身錯在先。雖然小偷被撞死了,但這個責任依然應當由他自己來承擔。大巴車在無其他過錯的情況下,最多承擔不超過法律規定的10%的民事賠償責任。。

3、大巴車上兩位老人受傷:是由於大巴車急剎車導致的,但大巴車急剎車,是由於小偷闖紅燈突然出現在大巴車前導致的。這個急剎車屬於發現危險後的緊急避險行為,屬於正常操作,是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事故或傷害,並無不妥之處。所以,大巴車無需為兩位老人受傷負責。

而對於兩位老人受傷所需要的醫療費用,應該由小偷來承擔,因為急剎車是小偷引起的。雖然小偷已死亡,但他的賠償責任還得承擔,可從小偷個人財產或遺產中劃出賠償費用。

總之,從理論上講,這則事故中的絕大部分刑事及民事責任,都應當由小偷一人來承擔。

但是,在實際中如何判定,還得根據各自情況由法官來裁決。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小偷越來越少,因為這個職業不僅違法,還危險。遠不如老老實實找份工作,踏踏實實掙錢安心!

大傢什麼意見呢?都說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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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類型的問題,類似“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慌忙之中跳河,不慎溺亡,失主需要承擔責任嗎?”,只不過本案中涉及了多方主體,多個責任,下面我來分析一下:

1.失主與小偷

在失主與小偷之間,小偷的行為構成了盜竊,至於是否需要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這就需要看小偷盜竊的具體數額,但是民事侵權是絕對構成的,即使沒有達到刑事犯罪要求的數額,小偷的行為也侵犯了失主的財產權。

那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導致小偷撞車身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嗎?很明顯這是不需要的,因為失主財物被竊,其追小偷的行為是完全合理正當的,小偷被撞死,與其沒有因果關係,完全是因為小偷自己的行為引起的,所以失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小偷與大巴車之間

那大巴車把小偷撞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這個就要具體分析當時的一個環境了,如果當時大巴車正在按照交通規則正常行駛,然後小偷突然闖到路邊,大巴車避讓不及才導致小偷被撞身亡,那我認為大巴車是沒有責任或者很小責任的。

3.大巴車和受傷乘客之間

這個就沒有什麼爭議,雖然大巴車是為了避讓小偷而導致乘客受傷,但是乘客與大巴車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大巴車有義務安全把乘客送至目的地,否則就構成違約,在這個過程中,即使由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大巴車違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也應當由大巴車所屬的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乘客以合同違約之訴,則有權要求大巴車所屬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李欽宇律師


從因果關係考慮,小偷偷東西被失主追趕,小偷與失主有因果關係,但是大巴車撞死小偷,是外來的因素,導致小偷與失主的因果關係中斷,小偷的死與失主沒有因果關係,而是大巴車與小偷的死有因果關係,但因為小偷是闖紅燈,系自己有部分過錯,所以大巴車對小偷的死承擔部分責任。另外,如果失主追趕小偷,把小偷逼上高速公路,導致小偷死亡的話,小偷與失主就有因果關係了,因為高速公路上跑,出車禍撞到是可以預見到的,危險發生的概率很高,因此大巴車不是意外因素,不能導致小偷與失主因果關係中斷,失主對小偷的死要負責任。這也是歷年來司法考試重點考察的因果關係分析問題。


寶媽茶會


這個問題裡包含了幾層法律關係,那麼我們就來抽絲剝繭,把這裡面纏繞糾葛的線頭給捋一捋。

事情經過很簡單,小偷偷東西后被失主發現,於是失主追小偷,小偷慌不擇路闖紅燈,正常行駛的大巴車雖緊急剎車,還是撞到了小偷,造成小偷當場死亡,並導致車內2名老人摔倒骨折。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失主並無過錯,發現自己東西被偷,然後追趕小偷,這是一種私力救濟行為。小偷作為成年人,明知道偷東西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卻仍然幹這種壞事,本身存在過錯,且闖紅燈也是違法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他這是錯上加錯。所以,對於小偷闖紅燈被撞,失主既無過錯,即不應當承擔責任。

對於公交車司機來說,其屬於正常行駛,盡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而且在發現情況後,已經作出剎車行為,我們不能苛求他做得更多,所以對於小偷的死他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小偷自己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對於司機的剎車行為,這屬於緊急避險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對於因緊急避險而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引起險情產生的人員承擔責任。不過由於老人買票上車,就和公交公司之間產生了合同關係,公交公司有保障車上人員安全的義務。所以,老人既可以向小偷索賠,也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賠,如果向公交公司索賠後,公交公司可以向小偷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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