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没签合同,厦门女子获赔2万, 你怎么看?

伊帆小妞


一、事情经过

张华于2017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任公司财务,后于2018年8月主动离职,其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曾指示小花负责与所有员工(包括小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做好保管工作。现在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在公司有存档,唯独欠缺小花的劳动合同

经过劳动仲裁,认定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92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赔偿劳动者2万元。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从用工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一般情况下,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

三、笔者对本案看法

1、公司无论规模大小,但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保障,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是“占便宜”的。

2、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该妥善保管,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劳动合同是重要可靠证据之一。

3、劳动者如果遇到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补签。如果选择默认,一定保存好工作记录(打卡记录、工作成果、邮件、工资条等等),便于后期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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