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法院公開宣判張某等三人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一案

4月23日上午10時許,玉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玉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張某俊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聶某玲犯運輸毒品罪一案在玉屏法院第一審判法庭進行公開宣判,並進行現場直播。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4日20時許,被告人聶某玲電話聯繫被告人張某俊讓其幫代購毒品海洛因10克,張某俊同意後,聶某玲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張某俊3800元購毒款及包車去岑鞏縣的100元車費,張某俊在岑鞏縣張某處以3600元的價格購買毒品海洛因。張某俊從岑鞏坐戚遠政駕駛的出租車返回玉屏茅坪新區農貿市場門口處,被玉屏公安局民警攔車檢查,民警當場發現被告人張某俊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的海洛因可疑物兩包。隨後,玉屏公安局民警將前來取毒品的聶某玲抓獲歸案。

2018年11月12日,玉屏公安局民警在岑鞏縣思陽鎮大元北路處將被告人張某抓獲歸案,並對張某位於岑鞏縣思陽鎮大元北路疾控中心對面7樓的住處進行搜查。從張某家中房間右邊壁櫃中查獲一個用塑料袋包裝的海洛因可疑物,經稱量淨重6.05克,在客廳沙發上查獲張某使用的黑色華為手機一部,從黑色皮包內查獲用紅色塑料袋包裝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個,以及郵政儲蓄卡、農行卡各一張,再次到臥室查獲注射器5支,銀色電子秤一個。

被告人張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販賣,數量達19.36克,被告人張某俊為他人代購毒品海洛因,數量達11.38克,並從中賺取差價,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張某俊為被告人聶某玲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數量達11.38克,作為託購者,被告人聶某玲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聶某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玉屏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張某俊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聶某玲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此案是玉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玉屏法院首次進行的“黃賭毒”案件直播公開宣判,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震懾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時,彰顯了人民法院勇於擔當、敢於亮劍的決心和信心,有力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以來,玉屏法院高度重視,將其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成立院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精心組織、細化任務,完善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專業審判人員,堅持證據裁判,恪守程序正義,準確適用法律,嚴格依法審理涉黑涉惡案件。

下一步,玉屏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李光復 石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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