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业主该不该赔?

魏晋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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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家属的这种做法就是无理取闹。我们要清楚做任何事情都是要讲究因果关系的,首先我们要弄明白,小偷摔成残疾的原因是什么?

小偷摔成残疾是因为攀爬防盗窗,而为什么小偷不走正常路线,反倒去走一些明知有安全隐患的路线呢?这证明小偷自己从事的就不是正大光明的事情。其次我们要了解防盗窗的目的和作用,安装防盗窗是为了保障自己家的财产免遭偷盗,目的中没有危害他人的目的,所以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想法。其次从客观上来讲,小偷如果没有去攀爬防盗窗,那么也就不会造成从防盗窗上摔下来摔成残疾的情况。所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看,业主都没有承担责任的理由。

我国法律是讲究证据和因果关系的,所以小偷的一切做法都是建立在违法的前提下,因此小偷不管是摔伤还是摔倒都是纯属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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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不知道小偷的家属索赔了多少钱,整整67万!平常人看到小偷正在偷东西,喊一句“抓小偷”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小偷因此被吓到,摔成残疾,家属却要求天价赔偿?这样的事情不仅道德不会允许,法律也不会支持!

2010年9月4日凌晨,宁波市民老李在睡梦中听到家中有异声,惊醒后便在家中检查。不料家中已经遭到小偷洗劫,老李觉得小偷可能还未走远,就去推开窗观望,果然看见一个年轻人蹲在7楼与6楼间的雨棚上。


出于本能李先生大喊一声“小偷!”,小偷惊慌失措之下,失足掉落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赶到后调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奇葩的是小偷的家属却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并索赔67万,认为李先生对进入家中的小偷应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

那么从法理上来说,老李的这一声大喊,对小偷之死有没有责任呢?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如果不是老李的这一声大叫,小偷也就不会被吓到失足坠落。犯罪事实的构成首先要有危害行为,而老李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从常理来推断,喊叫对小偷也并不构成直接威胁,所以即使小偷坠楼形成了危害结果,这也只能算是一个意外事件。


此前也曾经发生过一起老汉“狮子吼”吓死小偷的案例。在该案中,业主吴老汉听到家中阳台有异动,一上阳台,果然发现有一双手抓着自家的阳台栏杆,老汉当即大喊:“有贼!抓小偷!”老汉一喊便将小偷喊慌神了,从五楼阳台摔下,当场死亡。

警方赶到现场后,以事故死亡对案件定了性,免除老汉的刑事责任。但小偷家属却以吴老汉练过狮吼功却对在阳台栏杆上的人大吼造成其因惊吓坠楼身亡为由要求老汉赔偿。而法院调查也证实了吴老汉确用了狮吼功,相距200米的居民都被惊醒,但鉴于老汉出于情况紧急与自卫,因此法院判定老汉仅赔偿2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均可看出,小偷在盗窃中出现的坠楼意外,还是要从业主有没有进行危害行为有关,如果业主只是喊叫和追逐,还是防盗网本身不结实,这都不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如果业主将悬挂在栏杆上的小偷打下去,让小偷招架不住失手坠楼,那么这时候业主就要负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罪了。

法律上也明确规定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但入户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且易进一步引起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事件,严重危及公民人身与生命安全。因此业主对小偷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家属亦无权向业主索要赔偿。所以最终法院并未同意小偷家属的诉求,认定李先生无需赔偿与担责。


况且要不是小偷做贼心虚,又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小偷偷东西本来就是一个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作为一个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喊上一句抓小偷是再正义不过的事情,又怎么能要求这样的人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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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汇


如果这个小偷索赔成功了,我马上辞职,专职干小偷去!!

我不好好偷东西,专职讹受害人!

受害人家里,有狗,被狗咬了,好啊,赔偿!!

爬受害人家窗户,摔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打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抓了,好啊!把我吓到了,赔偿!!

实在不行,受害人家里,有电吧,好啊,把我电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全家,都害怕赔偿了,我如入无人之境,在受害人家里,翻箱倒柜的找东西,好啊!把我累着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害怕了,给我预备好财务,让我舒舒服服的拿着了!!那我就不是盗窃了!!

如此良好的偷盗环境,全世界也找不着啊!!如果这种情况下,还不去当小偷,我就是缺心眼啊!我都对不起法官大人的“栽培”!!对不起法官大人创造的良好环境!!

呼吁大家一起来吧!!


立志八戒


业主该赔。理由如下:

业主装防盗网,顾名思义是为了防盗防小偷的,业主完全预见到小偷有可能通过防盗网攀爬进室,这个防盗网,说白了就是为小偷准备的,所以,装防盗网就应该往结实里去做,让小偷踩着牢靠,抓着不晃,拆着费事,这才是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事实上这个防盗网却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小偷那溜轻溜细的小身板一抓一晃一踩,哗啦了,你说你装这防盗网干啥用,这糊弄自己也糊弄他人,还有碍市容观瞻,所以,业主有责任;

第二,马上315了,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法,对这们的达不到质量要求豆腐渣产品,商家和生产商都有责任,所以,安装防盗网的那个小作坊,要对业主负责。

第三,生产防盗网原材料的厂家,你生产的钢管,是否达到了产品质量标准?我表示怀疑,安装防盗网的小作坊可以继续追诉;

第四,小偷是一个死不改悔的行业,是看守所里的惯犯。现在小偷在外面遛街串巷生意很难做,烤地瓜的都挂个二维码。他们会调整作案目标,专盯着这些防盗网不结实的人家,容易进去,摔下来还可以索赔。所以,无论你是为自己还是为小偷负责,都一定要安装一套结实牢靠的防盗网。

以上所言,是纯因果分析,只是,咱们的法律是讲是非的,在错误的基础上,分析得再对,结果也是错误的。

所以,正确的结论是,小偷入室盗窃,因防盗网不结实摔死摔残,均以倒霉论处。想拿任何伤残补偿,都是白日梦。

敬告梁上君:执业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潘卫霞律师


我也曾看过这样一个新闻,就是说一个小偷爬墙去偷一家人的东西,因为这家主人去澳洲旅游了,留下看护院子的两条狼狗,小偷爬过墙之后,被两条狼狗咬死了,小偷被咬死之后,小偷的家属把狗主人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狗的主人没有管好自己家里的狼狗,没有拴上绳子,导致他们家里的小偷被狼狗咬死,然后法官根据养狗管理条例,判处狼狗的主人赔偿小偷家属6万元,这算不算是一个奇葩的判决?当然的主人肯定也是大户人家,区区6万块钱,拿他来说也不是什么,狗主人同情这个小偷家属(因为当时这个小偷的老婆正在坐月子),这个本质来上,人家的狼狗在自己的院子里面,你小偷爬想去人家家里偷东西被狗咬死了,凭什么要让人家赔偿?难道非得要给小偷这种职业评优评先吗?小偷半夜三更加班加点,难道也算是敬业爱岗吗?小偷在作案过程中不幸身亡,值得人们同情吗?


懿仙剑


防盗窗就是用来防盗的,有的防盗窗做得非常结实,当然可以防盗;有的防盗窗做得不结实,也可以防盗。

就像本案中的小偷攀爬防盗窗,因为防盗窗不结实,小偷摔下来构成残疾。这样的防盗窗也许是设计生产者故意做成这样的,就是用这种不结实的防盗窗来达到防盗目的的。

首先,小偷应当心里清楚,防盗窗就是来防盗的,来防止他攀爬的。既然是防盗,那么攀爬防盗窗肯定是会有一定的危险的。而小偷为了偷东西不顾这些危险,说明小偷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所以小偷摔伤,完全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他人无关。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对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够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业主没有什么过错,亦没有什么侵权行为。业主的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业主的住房不容非法入宅。业主也没有负有管理保护小偷人身安全的义务,所以业主对于小偷摔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一点责任。

最后,小偷的家属不知道以什么理由向业主索赔?偷东西难道还有理了?这是不是做了坏人还想讹钱?

请大家说说看。


法重情深


我小时候村里有个恶人,四十多岁了才讨到老婆,快五十岁才得子。谁知他得的儿子稍大一些后继承了父业,泯顽不化,无恶不作。八十年代初,在一次月黑风高之夜,这厮潜入到村里的180KVA变压器房,用自制的一个什么东西去戳变压器的连接猴头,大概是操作不当,当即就被高压电给烧焦了。快七十岁了的老恶人,面对丧子之痛也是老泪纵横。面对死尸,那当时也有人出点子,是不是找供电局要点安葬费,一辈子都被人们厌恶的的近七十岁的糟老头,此时说:这是对我的报应,这是上苍不让恶人有传承人,算了吧,不讨没趣了。一个七十岁的恶人,老了尚且也有良心发现。这厮沒摔死,捡到命了倒还去要人家赔钱,世间恐怕这也没有比这厮更厚颜无耻的了!


古董阿福


大概1991年夏天我和一位同事出差到南昌,住四楼宾馆房间,三张单人床,窗下有一个水泥雨搭,还有几块西瓜皮在雨搭上。晚上我靠窗户睡觉,同事睡在最外面,中间床空着放我们的衣服和钱包(还有砖头那种大哥大)。大概临晨两三点钟同事被蚊子咬醒,站起顺着房间微弱的夜灯,看到我的床边躺着个人,而床上我正在睡觉。他感觉不妙,大喊一声“干什么的?,我被惊醒,看到身边一个人纵身站起跨到窗台跃身跳走,这才意识到来小偷了。我们马上开灯,清点了物品都在,没有发现丢失东西才放心。这时我才猛然感觉,好像刚才小偷跳走的时候听到了一声闷响,他会不会摔死?同事说肯定不会,顺着雨搭跑了。我走到窗台向下望去,感觉有个小黑影躺在地下。我俩赶快给宾馆打电话,简单告知情况,他们去看了,说是有个人摔死了已经报警。这一晚上我俩不知道怎么过的很忐忑,警察一会儿来询问笔录,一会儿介绍死人的情况,警察说这个人一身名牌衣服,带的的表都值几万块,腰里还有一把匕首,应该是惯犯,警察分析应该踩着西瓜皮滑下去。还说幸运,万一他拿刀对你们就麻烦了。这是我俩一生都难忘的事情,以后也没有什么麻烦事情发生。


漫游62


又一个小偷死后家属找理由索赔的案例,而且这次理由明确,直接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向屋主索赔,假如照这种思维逻辑,是不是防盗窗过于结实,小偷打不开,同样要告屋主不能配合小偷偷东西呀?真不明白这种人拿“我死我有理”向正义方索赔,他们的勇气何在?脸面何在?


记得二十年前,谁家要是出了违法犯罪的,在左邻右舍面前是感觉抬不起头的,哪怕只是小偷小摸的,都会感觉到羞耻,更不用说去替违法犯罪的家人去向被害方索要赔偿,哪怕是人死了也没有因此当理由去要求赔偿的!



小偷爬楼盗窃摔死从下面几点看纯属咎由自取,第一,没有任何人请他去偷,完全是他自己的决定。第二,明知道爬楼有危险,还去爬,自己作死怎能去怨别人?第三,防盗窗结实与不结实也不是给他爬的,他摔下去却怪防盗窗,去告防盗窗还不如告生他养他的人,为什么没教育好去做了小偷?第四,虽然没有最终达到偷盗目的,但爬窗也属于偷盗的一种过程,在违法过程中导致伤亡,更没有丝毫理由去向他人索赔。


呼吁法律对于此类诉讼直接给予驳回,不予立案,假如这种违法者一方“我死我有理”的索赔给予认可,只会更增加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会让社会正义受到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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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大实话:只要小偷不是因为业主的原因摔伤的,那么业主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小偷绝对是很多人无比厌恶的存在,他虽然没有对你的身体直接造成伤害,但是你要是一次被偷了很多钱,或者被偷了十分重要对策东西,心里肯定不好受。而且这种人是防不胜防,不经意之间就让他们给得手了。更无奈的是本来你是个受害者,结果他们还觉得自己很有道理一样。

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讨论,讲的是一个小偷爬窗准备去业主家偷东西,但是因为这个小区是一个老小区,有位业主家的防盗窗比较破旧,所以这个小偷在爬这家的防盗窗时,防盗窗突然掉落,这个小偷也就跟着摔下去了,因为楼层较高,小偷被摔成残疾。于是小偷家属却说是因为这家业主的防盗窗不结实,让这位业主承担一半责任赔一部分钱。

看完这个案例分析,肯定很多人都觉得这小偷是自作自受,真是应了那句“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那么业主究竟有没有义务去承担一部分责任,赔一些钱呢?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偷窃本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防盗窗区域算是属于业主的私人领地,小偷没有权利去爬别人的窗,业主也没有强迫小偷去爬窗,是小偷在作案过程中爬的窗,导致的一系列事情的发生,所以在这一点上小偷才是侵害者,业主则是受害者。所以业主是没有任何义务和必要赔给小偷钱的。

如果小偷家属强行向业主索赔,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这比偷盗更加严重。还有就是小偷家属向别人索赔,完全忘记自己这方才是侵害者,很明显他们没有把偷盗这种违法行为放在第一位。另外即使你偷盗没有成功,但是只能属于偷盗未遂或者私闯民宅,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防盗窗不结实这个话题,需要再强调一下,防盗窗属于业主的私人物品,业主买它来本来就是用来防盗的,不是用来让人爬窗的,更不是给小偷提供方便的,所以小偷摔伤不是业主防盗窗不结实导致的结果。如果他的防盗窗掉下来了,砸到人了,那业主就要负相应的责任了,在小偷爬窗这个事情上,业主是不需要担责任的。

然后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偷盗本就属于一种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是社会和法律都无法容忍的存在。如果业主选择妥协给小偷赔了钱,不仅自己要承担不该承担的损失,也在无形中助长了小偷的嚣张气焰,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所以说,踏踏实实做人,不要总想着不劳而获或者是一劳永逸,这些都是不切实际的妄想,任何侵犯他人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将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提醒大家保护好自己的物品,多学习法律知识,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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