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溪男子撞人後倒退車輛再次碾壓被撞者,隨後撞班車致車停下,被警方控制。你怎麼看?

昔日丶憐惜丨


男子已涉嫌故意傷害罪。

男子第一次撞人,主觀上不是故意,屬於過失,構成交通事故。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都不具有害人的主觀願望,按交通法規定一般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特別是有保險機制後,首先要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只有造成死亡和重傷的才追究刑事責任。

而男子發現撞人後,或是慌張,或是怕傷者殘廢賠償額多,於是又倒車二次碾壓。懷疑其主觀上有要致被撞者產生傷害或者死亡的動機。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已經完成傷害犯罪的全部過程。如果沒有造成更大的後果,是由於意志之外即撞到班車上的原因才停下。

所以,警察對男子進行控制,屬於對刑事犯罪進行偵查,看是否構成犯罪。必要時將予以刑事拘留,直至報請逮捕,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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