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的中年危機——青春不再、婚姻不和、遭遇背叛、失去工作......安徽合肥的張女士經歷了以上所有的不幸。
有人說,張女士的經歷是近日的反婚廣告,充分詮釋了什麼叫“防火防盜防丈夫”。
安徽合肥的張女士意外發現被丈夫“套路”,房屋產權被丈夫設置成99:1,120萬的房屋產權自己僅佔1%。
安徽合肥的張女士打算離婚,她到房產不動產交易中心查詢發現,夫妻二人共同購買的一套總價120萬新房,她所佔的產權比例只有1%。張女士回憶起,當初買房時,她轉賬50萬給丈夫,丈夫以她在外地為由,讓她簽署了一份授權丈夫處理買房事宜的委託書。
當年,張女士的丈夫執要去四川成都工作,張女士在合肥,夫妻兩地分居。後來,張女士的婆婆私自帶張女士的兒子去了成都。張女士的丈夫以小孩上學為由,提出在成都買房子,張女士先後轉賬50萬元給丈夫,再加上丈夫出的10萬元,湊齊了首付。在買房子時,張女士在合肥工作,請假困難,丈夫以此為由讓妻子去公證處簽署了一份委託書。
後來,張女士辭去了合肥的工作,去成都帶孩子,這期間,丈夫天天夜不歸宿,婚內出軌,張女士下定決心提出離婚。此後,張女士去成都不動產中心查詢自己名下房屋信息,意外發現自己佔的房屋權限只有1%,而丈夫佔99%。
張女士的丈夫自以為天衣無縫,但萬萬沒想到,當年他找置業顧問更改房屋權限時,置業顧問偷偷錄了音,並保留到了幾年後的今天。
自古評論出人才,網友們對這件事的看法是怎麼樣的呢?
但專業律師表示,雖然張女士最開始並不瞭解丈夫的意圖,但她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卻是有效合法的。
律師建議
1、不要輕易簽署授權委託書。2、可在委託書上註明用途,“再次複印無效”等字樣,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關於共有,《物權法》上是怎麼規定的呢?《物權法》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物權法》第104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看完張女士的故事,你是不是意識到了法律知識的重要性。不要慌,小編來給你科普夫妻之間房產歸屬的相關規定!
婚前買房
<table><tbody>出資情況 | 房本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雙方出資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tbody>/<table>婚後買房
<table><tbody>出資情況 | 房屋產權證署名 | 司法實踐 |
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 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
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
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有撫養方暫時管理 |
/<tbody>/<table>父母出資買房
<table><tbody>時間 | 出資人 | 房屋登記 | 司法實踐 |
結婚前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
雙方子女名下 |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
雙方父母均出資 |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 |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 房子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
結婚後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 | 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 | 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 |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 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
雙方父母出資 |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tbody>/<table>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table><tbody>情形 | 司法實踐 |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放寬,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 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後另行起訴。 |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 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神力,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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