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韓城大隊酒駕肇事案例簡要情況說明

一、事故概要

2018年6月13日0時22分許,張某津醉酒(血醇濃度146.29mg/100ml)駕駛無牌摩托車沿盤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太史大街十字時,與由東向西柴某偉駕駛的陝AZ05W9號小型轎車相撞,柴某偉駕駛車輛駛離現場,致張某津及二輪摩托車乘車人李某、張某諾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目前,張某津被以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柴某偉肇事逃逸處罰到位。

二、原因分析:

張某津醉酒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個原因;柴某偉駕車未按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個原因,且發生事故後逃離現場。

張某津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第十九條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之規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

柴某偉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上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

二輪摩托車乘車人李某、張某諾無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