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白水大队2018.6.13案件情况

一、事故时间:2018年6月13日4时10分许

二、事故地点:白水县城人民路南段南街粮油店门前路段

三、简要案情:2018年6月13日4时10分许,问某醉酒后(血醇浓度289.98mg/100ml)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两轮踏板摩托车沿白水县城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街粮油店门前路段,与头北尾南停驶韦某章驾驶的陕E86690#“飞碟”牌中型普通货车追尾碰撞,致问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成因及分析:

问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

韦某章夜间未靠路边临时停放车辆,未开启示廓灯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五、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问某违反《交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韦某章违反陕西省实施《交安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三)在路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白水大队2018.6.13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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