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大荔大隊2018.10.17趙熙丹亡人事故

1、事故基本情況:

2018年10月17日1時許,趙某丹酒後(血醇濃度為151.91mg/100ml)持“B2”型駕駛證駕駛陝AG3Y18號轎車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2省道94KM+592M(石槽十字)時,撞於前方同方向郭某元持“A2“型駕駛證駕駛的晉M52111/晉MBD57掛重型半掛車尾部,陝AG3Y18號轎車失控後又與相對方向田某萍持”C1“型駕駛證駕駛的陝AH29H0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陝AG3Y18號轎車乘坐人趙某當場死亡,駕駛人趙某丹及陝AG3Y18號轎車乘坐人王某、陝AH29H0號普通客車乘坐人高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成因分析:

趙某丹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是形成本次事故主要因素;郭某元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形成本次事故次要因素。

3、事故責任及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事實,趙某丹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之規定,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郭某元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之規定,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田某萍、趙某、王某、高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4、交警提示:

機動車駕駛人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因視覺和反映能力下將,遇狀況不能及時作出反映或操作失誤,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請牢記“珍愛生命,拒絕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在開車時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標誌,遇路口、轉彎、掉頭應當減速慢行。

5、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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