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之規劃及建設項目要求

【每日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之規劃及建設項目要求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泗遊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徒潤遊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每日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之規劃及建設項目要求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為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對規劃及建設項目提出具體要求的法律規定。

立法背景

本條對原法第十二條進行了修改完善。

對建設項目可能損害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情況,原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徵求同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的意見。但由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層級主要依據建設項目的規模來確定,而不是根據建設項目涉及的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重要性來確定,有一些小型建設項目可能對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產生重大影響時,僅要求徵求低層級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的意見,與野生動物管理要求不相適應,不利於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有效保護。鑑於原條款的實施效果,在修改過程中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對棲息地保護提出要求。

【每日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之規劃及建設項目要求

條文解讀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中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本款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從源頭就要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這是源頭預防原則在棲息地保護中的重要體現。

二、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泗遊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本款首先和其他法律相銜接,明確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不得建設的項目,不僅僅是本法規定的項目。此外,對於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兩個層面的要求,第一,在選址選線階段就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第二,退而求其次,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補救措施,從而達到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的效果。

三、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潤遊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本款是在總結原野生動物保護法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避免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徵求意見的弊端,對相關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部門要依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重要性,徵求不同層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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