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泗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徒润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对规划及建设项目提出具体要求的法律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对原法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建设项目可能损害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情况,原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但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层级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来确定,而不是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重要性来确定,有一些小型建设项目可能对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产生重大影响时,仅要求征求低层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与野生动物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不利于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有效保护。鉴于原条款的实施效果,在修改过程中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栖息地保护提出要求。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条文解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中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本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从源头就要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这是源头预防原则在栖息地保护中的重要体现。

二、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泗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本款首先和其他法律相衔接,明确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不得建设的项目,不仅仅是本法规定的项目。此外,对于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两个层面的要求,第一,在选址选线阶段就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第二,退而求其次,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补救措施,从而达到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的效果。

三、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润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本款是在总结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避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征求意见的弊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部门要依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性,征求不同层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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