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華美”起糾紛,企業起名需謹慎

兩個“華美”起糾紛,企業起名需謹慎


分別在我國東部和西部兩個地域、兩個不同的“華美”企業,最近因為使用“華美”掐起了架。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上訴人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與被上訴人成都華美牙科連鎖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都華美牙科公司)侵犯商標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確認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部分行為侵權並賠償損失的判決。

成都華美牙科公司的“華美”圖文商標、“華美”文字商標分別於2000年、2003年申請商標註冊,並分別於2001年12月、2005年7月被核准註冊。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的前身“上海華美女子醫院有限公司”於2005年5月被核准成立,“華美”是其企業字號。

成都華美牙科公司訴稱,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華美”作為字號,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同時,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在其經營場所、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處大量突出使用“華美”“上海華美”“華美齒科”“華美整形”等帶有“華美”的文字標識,將“華美”“上海華美”作為關鍵詞用於百度競價排名推廣,侵犯了成都華美牙科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立即停止侵犯成都華美牙科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華美”字樣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並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辯稱,其在提供服務及宣傳時均使用其自有企業名稱,在個別地方為便於宣傳使用了“上海華美”的簡稱,該使用屬於對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性使用。其使用的企業標誌與成都華美牙科公司的註冊商標具有明顯區別,牙科口腔服務的特徵決定了相關消費者具有地域性,兩者有各自的服務市場,不會產生混淆。其行為屬於合法使用經核准的企業名稱,不侵犯成都華美牙科公司商標專用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會導致市場混淆。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雖然成都華美牙科公司、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的企業字號均為“華美”,但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成立之時,成都華美牙科公司尚未成立,而早於成都華美牙科公司成立的華美牙科診所或都江堰市華美牙科診所亦不具有市場知名度,成都華美牙科公司、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的經營範圍亦有較大的區別,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使用“華美”作為企業字號並不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惡意,不存在與成都華美牙科公司或其關聯公司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意圖,故其行為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其次,“華美”是成都華美牙科公司的註冊商標,也是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的企業字號。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對“華美”的使用行為應根據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一是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在欄目名稱、文章、短語等中使用“華美”文字是在特定場合,或作為語句中的形容詞,或在欄目名稱中使用,是對“華美”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對成都華美牙科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是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華美資訊”標識,其“華美”的顯著性較弱,不足以對公眾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三是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將其“華美”“上海華美”設置為關鍵詞進行百度競價排名的推廣,是對其字號的使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不構成侵權。四是成都華美牙科公司在牙科、整形外科等上取得了註冊商標專用權,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使用與成都華美牙科公司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含有“華美齒科”“華美整形”“上海華美”等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認為成都華美牙科公司、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間存在關聯關係,構成商標侵權。

由於成都華美牙科公司因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商標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及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的獲利等均無法計算,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成都華美牙科公司、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經營狀況和知名度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

二審駁回被告上訴

一審判決後,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其認為,“上海華美”“華美齒科”以及“華美整形”系其對自身企業字號的合理使用,其在上海地區使用不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故不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商標註冊與企業名稱登記均不存在搶注意圖,在經營活動中也未故意與對方相混淆。但是,商標與企業名稱的功能不同,兩者作為商業標識使用時所獲得的保護強度也不同。企業名稱的主要功能在於表明生產者或經營者,而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表明商品或服務。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被作為商業標識突出使用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應與在先合法註冊的商標相避讓,避免造成相同標識的識別混亂,引起市場混淆或消費者的誤認。

在該案中,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的企業名稱中沒有“齒科”“整形”字樣,2007年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在其經營範圍中亦去除了口腔科,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所使用的“華美齒科”“華美整形”,並非對自身企業名稱的規範簡稱。其在經營過程中突出使用“華美齒科”“華美整形”,已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且“華美”文字與涉案註冊商標或其文字部分相同,“齒科”“整形”與涉案註冊商標核准使用服務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對成都華美牙科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徐飛在判決後表示,該案爭議實質上是分別在各自地域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與企業字號之間的權利衝突問題。需要指出的是,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在全國範圍內獲得保護,並不侷限於其實際使用或取得知名度的地區。雖然目前兩公司的經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但不能排除兩公司的服務向其他地區擴張的可能。隨著雙方經營地域的擴張,各自知名度的擴大,如果不及時釐清各自使用標識的界限,勢必導致“華美”標識及“上海華美”“華美齒科”“華美整形”等標識的市場識別混亂,損害相關公眾的利益,而且對雙方的持續經營也會產生不利影響。該案判決從法律上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並規範權利行使,建設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本報記者馮飛,通訊員陳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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