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討債公司”需謹慎

案例:

朱某與張某合夥做生意,張某拖欠朱某15萬元,但張某以種種藉口拖欠。朱某在菜市場買菜時,發現某討債公司廣告,於是撥打了廣告上的電話,接電話的人自稱為公司負責人袁某。後雙方簽訂了委託合同,朱某向袁某支付了手續費3000元。其後討債公司未與朱某聯繫。

某日,朱某偶遇張某,向其討要債務。張某稱早就把欠款還給袁某。無奈,張某想通過法院維權,卻發現委託合同中的討債公司註冊地址系虛假地址,袁某早已下落不明。張某甚至都不知道袁某的真實姓名,難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當前“討債公司”的觸角幾乎無處不在,不少老百姓為了要回欠款,委託“討債公司”討要債務。但很多案例顯示“討債公司”有風險,委託討債請謹慎。

風險一:手段暴力。“討債公司”最經常採用的討債方式是威脅、恐嚇或非法拘禁等,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當其觸犯刑法時,委託人有可能被認定為“共犯”一併懲處。例子:有媒體報道,女子林某多次向某公司討要貨款不成,就請了“討債公司”,將欠其貨款的公司業務員強行帶至溫州景山等處予以扣押,要求其還款,期間,討債公司還毆打了業務員,並造成其輕微傷。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與討債人員屬於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風險二:攜款逃跑。部分債權人將債權憑證等關鍵證據交由“討債公司”,“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拿到債權憑證後,可能自作主張地與債務人進行和解,進而極大地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同時“討債公司”往往事先收取一筆手續費,可能存在“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在收取手續費後或向債務人討要部分現金後攜款逃跑的風險。

風險三:債權落空。債務糾紛的終級解決方式是“打官司”。“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普遍素質不高,缺少專業知識,在討債過程中可能未保存訴訟時效得以延續的相關證據,導致對方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抗辯,債權人 “打官司”債權落空。

風險四:難以維權。討債公司多為一人公司,往往無固定辦公地點,無固定員工,資金往來走個人賬戶。一旦“討債公司”違約,債權人的催討難度極大,即便是向“討債公司”提起訴訟,公司為下落不明的狀態下需公告送達。審理期限較長,即使在判決勝訴的情況下,執行難度依然很大。

總之,利用“討債公司”催討債務,可能會帶來極大的風險。正確的做法是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以規避和降低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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