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整理:魏某债务纠纷是如何推翻出具的欠条的?

办案期间: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

审级:一审、二审

结果:一审推翻出具的欠条,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认定债权数额并下判,二审原告撤诉。最后按照一审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给付结案。

旧案整理:魏某债务纠纷是如何推翻出具的欠条的?

图文无关,图为律师为大亚湾桥东居民公益服务

案情:魏某夫妇与刘某长达10年有贸易往来,互相供货,互相时有赊账,但基本上每个月刘某自己手写制作一份对账表给魏某或魏某的妻子签名,魏某和魏某的妻子都有多次付款给刘某,魏某主要是用门店现金支付,魏某的妻子则一般不在门店,通过自己不同银行的账户转账支付给刘某或刘某指定的收款人。大约2014年(落款没有日期),刘某手写了一份欠条,注明是2010年至2013年期间,累计欠款20余万元,魏某当时在门店忙碌,出于多年信任,随手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魏某的妻子提出质疑,认为前几年的已经结清了,自己和刘某以前电话联系付款时刘某说过再转账若干就结清当年的帐了。魏某向刘某反映,但刘某坚持认为没有这回事。刘某与魏某夫妇因此产生纠纷,刘某手持魏某签名的欠条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的主要工作:本案之所以能推翻魏某签名的欠条,是因为律师代理后,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刘某手写的每个月的对账单上详细列明了年月日、供货品种的数量和价格,魏某夫妇付款时间、数额和方式,现金付款的只写明付款,银行转账的均注明某银行转账若干。律师调取了魏某妻子从6个不同金融机构向刘某转账的明细,制作成表,详细比对,最终发现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至少有近7万元刘某并未如实记录在每月的对账明细中,故实际上,魏某夫妇只欠款约13万元,而不是20万元。法院根据魏某妻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采纳律师的意见,没有采信魏某出具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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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为律师参加大亚湾桥东居委学习活动

律师心得:债务纠纷中,对账确认单、欠条等一般具有不可动摇的证明力。债务人对该类书证载明的债权数量有异议时,一般以受到胁迫出具或以非法债权(如赌债、高利转债)等事由抗辩,但效果并不理想,很难举证查明。但本案具有特殊性,魏某妻子有银行凭证足以证明刘某与魏某对账时遗漏了多笔付款。该案对长期、高频次从事一般货物贸易但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的个体户、合伙组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190216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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