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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惠州:惠州企业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处4.9万元罚款
来源:惠州市政府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适用期间:2018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适用范围: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企业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不予处罚;
2、企业有违规行为3个月以内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企业有违规行为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含)以上7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4、企业有违规行为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7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5、企业有违规行为6个月(含)以上2年以内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6、企业有违规行为2年(含)以上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0人(含)以上的,处4.9万元罚款。
20190218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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