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問律師(276)|同居8年,期間的財產該怎麼分割?

我要問律師(276)|同居8年,期間的財產該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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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問律師(276)|同居8年,期間的財產該怎麼分割?


您好。我和女朋友前一陣分手了,當時她讓我寫一張30萬元的欠條,說是作為分手費以賠償她的青春損失。想問,如果她拿這張欠條起訴,說我欠她30萬元,那法院會不會支持她的主張?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司法實踐中,基於同居或者兩性關係而產生的“分手費”系情感債務轉化而來的虛假借貸,因雙方並不存在借貸合意,且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所以不會受法律保護,法院通常會駁回其訴訟請求。

您好。一家公司欠我們公司貨款兩三年不還,我們公司最近上門討債時才知道這家公司去年已清算註銷了,但是這家公司的清算組並沒有通知我們公司申報債權。想問,我們公司是否有權起訴清算組索賠?

解答: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您好。去年的時候,一個朋友問我借錢,我就把錢借給他了,當時他寫了一張欠條給我,但是欠條內容裡沒有寫我的名字,只是寫他欠多少錢,準備今年4月上旬還。現在,我問這個朋友要賬,他以欠條內容沒有說債主是誰,所以不認為他欠我的錢,還賴稱欠條是他寫給別人的。想問,我是否可以拿這張欠條起訴,說我是債主?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您以沒有載明債權人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法院一般會推定作為債權憑證持有人的您即為出借人,若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提出異議的,其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您好。我和男朋友同居了8年,他打算今年和我結婚,但是我準備和他分手。想問,同居期間的財產該怎麼分割,雖然我們未結婚,但事實同居,是否可以參照婚姻關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司法實踐中,基於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婚姻關係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但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能認定為共有的,法院可以依照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

您好。我一個親戚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也因為工作的原因掌握了一定數量的企業客戶與個人客戶的信息資料。想問,如果有人問我親戚買這些客戶資料信息,而我親戚又出售了這些資料信息,是不是違法?

解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故提醒您的親戚切勿從事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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