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案件获当庭宣判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案件获

庭宣判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案件获当庭宣判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案件获当庭宣判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案件获当庭宣判

2019年5月5日,由罗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在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实施以来,罗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案件获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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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罗山县楠杆镇五一农贸市场使用一张面额百元的假人民币时,被群众当场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及其住处,当场查获人民币共计55张,面额共计55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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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罗山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罗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承办检察官及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被告人行为情节,提出了具体量刑建议,征得其同意之后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将该案件移送至罗山县人民法院,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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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完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院将不断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提醒您:

持有、使用假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假币,要及时销毁或交予公安机关、银行等;遇到类似使用假币以假乱真的情况,要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

1、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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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编委:周培中

审核编委:周 辉

文 / 图:刘 琼 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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