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為構成何罪

【研究】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為構成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為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l 典型案例

(案例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滬01刑終66*號)

【案情簡介】

2012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興業銀行申領信用卡一張(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後,在明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於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間,多次持卡透支消費及取現,2014年11月27日最後一次有效還款後,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截止案發,共計拖欠銀行本金人民幣169,488.31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以上事實。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及該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未退賠的贓款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後發還被害單位。

【上訴情況】

上訴人胡某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並希望親屬幫助她退賠信用卡透支錢款。

上訴人胡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胡某某家庭資產和所經營的企業資產在償還相關銀行貸款後足以清償信用卡透支的錢款,其透支的信用卡錢款用於清償其他銀行貸款,故胡某某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審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及該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該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該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刑初445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未退賠的贓款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後發還被害單位。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已退繳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上訴人胡某某回到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觀點】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行為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目前國家在打擊的信用卡詐騙案的過程中,以要求欠款者還款為主要目的。一般情況下,警察將犯罪嫌疑人進行刑拘後,看守所都會建議持卡人及其親屬進行還款,在持卡人進行還款後,大部分情況都可以進行保釋。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欠款的金額是以銀行提供的數據為準,而銀行提供的數據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複利、滯納金以及超限費等全部費用的總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銀行提供的數據進行還款後,才可能進行保釋。如果對銀行的數額有異議,可在刑拘至法院開庭的時候再進行爭議,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裡呆到三至四個月方能開庭。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當注意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理解,因為這關係到量刑的輕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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