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某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查处, 你怎么看?

ASUKA_TSOU


我是会计师水木阳歌,欢迎评论关注!

我看了一下这篇报道,时间发生在2016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该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取得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依法做出进项税金转出,税金84273.50元,并处罚款42136.75元,加收滞纳金22290.34元,合计查补入库税款148700.59元。

报道未对虚开的发票用于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处理没有披露,也就是还也可能补缴所得税。既然取得的是虚开,那么进货方也可能未能实际釆购,既使实际釆购,那么取得虚开也就不是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国家既然以票管税,所以企事单位不应该再釆用购买票据的方式,以免又补税又罚款,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水木阳歌


非请自来。

怎么看啊。“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是最好的总结了。

说实在的,现在税控系统结合银行监控,企业的一举一动全被掌握,动点歪心思,投机取巧想占便宜,最终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事实摆在眼前,不接受反驳。

据报导,被查出的某咨询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份,距今已过去3年有余,除了补缴税款还得被罚款、加收滞纳金,新闻没说纳税信用的事,显然相关评级也会受到影响,甚至相关人员也负刑责,真可谓得不偿失。

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不过多解释了。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在我前段对虚开发票相关的回答中,不少人还很有心得。纷纷表达各种神操作,其中就有通过这种咨询服务来弄虚作假,因为服务不同货物。提供服务是虚拟的,到底是否真实发生确实较难查实国,而货物是实物,真实存在,相对难作假或者作假成本高。

由上图所示,这种操作只能在中午做,呵呵!

我想作为财务人员应该知道底线在哪,道理不想说太多。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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