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敢管不願管學生怎麼辦

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教師不敢管不願管學生怎麼辦

距《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5月11日,還剩下不到一週的時間。條例送審稿規定,中小學教師可以對違反教學秩序的學生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關於“教育懲戒權”的討論再度回到公眾視野中。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由於教師沒有一定的懲戒權,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教師只教授知識而不敢管、不願管學生的現象,這對學生的發展是不利的。

“建議修改教師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明確其具體內容和適用邊界,明確政府、社會、學校、學生、家長、教師各方的權責,有助於依法建立教育的保障機制和校園的安全聯動機制,最終起到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目的。”周洪宇說。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第一高級中學教師王家娟建議,對教師法進行修改,對教育懲戒的具體行為作出規定,讓法律更具可操作性,“這既是為教師管理學生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也給家長、學生吃了一顆定心丸”。

缺乏懲戒權不利於學生成長

教不嚴,師之惰——那麼,學生犯錯後,教師可否行使懲戒權?

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成為長期困擾中小學教育的一個難題。

周洪宇指出,在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天經地義,比如罰站、面壁等等。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權利意識越來越強,家長對教師懲戒學生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因此出現了一些教師只教授知識而不敢管不願管學生的現象。

如今,廣東擬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來解決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的困境。

條例送審稿第四十九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事實上,在廣東對“教育懲戒權”立法之前,已有地方進行過相關立法。

2017年3月20日,《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開始施行。其中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周洪宇認為,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適當行使懲戒權,既是教師的基本管理權,也是教師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沒有一定的懲戒權,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對學生的發展是不利的。

“教師是按照國家的要求來教育培養學生的,這是教師的職責所在。我們的教育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用法治思維去處理這些事情。在我看來,青島和廣東的做法,對於推動學生髮展和依法治教都有著積極作用。”周洪宇說。

區分懲戒與體罰是立法重點

“現在,許多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都瀰漫著‘在家中,父母捨不得管;在學校,老師不敢管’的氣息。這是對鼓勵教育的誤解。作為母親,媽媽不贊同棍棒教育和體罰教育,但媽媽支持有理有度的懲戒教育。”

去年,一位媽媽為她剛入學的孩子寫了一篇名為《孩子,希望你能遇見一位手持戒尺、眼中有光的老師》的文章,曾經在網上引起熱議。

對於文章裡的觀點,劉慧說自己非常認可。

劉慧是北京市某中學的語文老師兼班主任,每天除了要備課、上課、批改作業,還要負責班級的管理工作。遇見調皮搗蛋的學生,她最多就是訓斥幾句,然後把學生的情況反饋給家長。

“但在現實教學中,如何把握好教育懲戒的尺度,確實不太容易。有的時候,家長並不清楚自己孩子在學校到底犯了什麼錯,但對老師怎樣懲罰孩子卻都很在意。”劉慧說。

在王家娟看來,學生違反教學秩序的一些行為,是沒有規則意識的體現,也是對其他學生教育權利的剝奪,教師必須及時予以糾正,否則的話,不僅不利於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也不利於學生良好品格和習慣的養成。

專家指出,應在法律中明確懲戒權的概念和邊界,使之與體罰有非常明確的區分。

“懲罰與體罰之間的界線如何把握,是立法時尤其要注意的地方。既要保障教師有懲罰的權力,也要防止把懲戒權變成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權力。”王家娟說。

周洪宇強調,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但是絕不能成為一個體罰學生的藉口。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什麼是教育的懲戒權,明確它的邊界,哪些是教育懲戒的內容或者形式,哪些不屬於教育懲戒的範疇,使得教育懲戒權不能過度。

周洪宇指出,教育懲戒權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確的邊界的,不能走到反面、出現過寬過濫。比如,對犯錯誤學生採取任何形式與程度的體罰和羞辱則超出了教育懲戒權的邊界,是必須嚴格禁止的。

保障教師權利消除家長擔憂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周洪宇提交了關於加快修改教師法的議案。

周洪宇在議案中把教育懲戒權的主要內容概括為六個方面:

批評和制止學生不正當的言行舉止;

將侵犯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犯錯誤學生與其他學生隔離開來以保護其他學生;

要求犯錯誤學生寫認識自己錯誤的檢討書交給老師,以保證不再犯;

視情要求犯錯誤學生打掃教室衛生,以糾正其破壞教室清潔的錯誤行為;

視錯誤嚴重情況適當取消犯錯誤學生參加某些集體活動(如春遊、秋遊)的權利;

讓家長帶回家進行批評教育等。

“明確了教育懲戒權的具體內容和適用邊界,教師們就能依法行使適當的懲戒措施使學生糾正錯誤,同時也能夠消除家長的擔憂。”周洪宇說。

王家娟同樣認為,在法律中賦予教師實施懲戒的權利,不僅僅是賜予教師一把管理學生的“尚方寶劍”,也是給家長和學生吃下一顆“是管理而不是體罰”的定心丸。

在周洪宇看來,懲戒是教育的重要內容形式,是學校維護正常校風校紀和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過懲戒讓學生認識錯誤,糾正錯誤,本質上同激勵、表揚等方式是一樣的。應當將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全面融入中小學教育活動中,要從教育的規律出發,創新學校治理機制,一定的懲戒權可以合法保障學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維護教師尊嚴,並且能起到依法維護教學秩序,推動依法治教的目的。

周洪宇認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並通過法律來明細其具體內容和適用邊界,明確政府、社會、學校、學生、家長、教師各方的權責,依法建立教育的保障機制和校園的安全聯動機制,最終起到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目的。

王家娟同時建議,在對教育懲戒權作出明確規定和細化的同時,還要加大對於教師人身安全的保護力度。

在王家娟看來,如果教師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那教師可能還是不敢用懲戒權,法律還是很難落地。

“教師的懲戒權需要法律保障,教師的人身安全也要有法律保障。既要在教師法中明確懲戒權的概念和內容,讓教師知道如何使用懲戒權;也要加強對教師人身安全的保障,讓教師敢於使用懲戒權。”王家娟說。

周洪宇代表認為教育懲戒權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

★批評和制止學生不正當的言行舉止;

★將侵犯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犯錯誤學生與其他學生隔離開來以保護其他學生;

★要求犯錯誤學生寫認識自己錯誤的檢討書交給老師,以保證不再犯;

★視情要求犯錯誤學生打掃教室衛生,以糾正其破壞教室清潔的錯誤行為;

★視錯誤嚴重情況適當取消犯錯誤學生參加某些集體活動(如春遊、秋遊)的權利;

★讓家長帶回家進行批評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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