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小知識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案情簡介】

張某某與趙某甲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張某己六個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張某某購得重慶市渝中區九尺坎63號房屋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000年12月8日,張某某死亡。張某丁與趙某乙系夫妻,二人育有兩子分別為張丁甲、張丁乙。2000年12月18日,張某丁死亡。2016年6月14日,趙某甲死亡。庭審中,張某丙舉示了一份錄像證據,原被告共同確認該錄像中的老人系趙某甲。趙某甲在錄像中稱,九尺坎63號房屋歸張某丙所有。張某丙稱該錄像錄製於2015年5月5日,地點在張某甲的住房即常青藤160號,系張某丙用個人的手機自行錄製,錄製該錄像時,只有張某丙和趙某甲在場。張某丙主張應當按照該視頻遺囑進行遺囑繼承。

【案件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繼承人張某丙單獨錄製的被繼承人的視頻遺囑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本案中張某丙舉示錄像遺囑,要求按照該錄像遺囑進行繼承的訴訟請求。我國法律未規定錄像遺囑的形式,但與最類似的錄音遺囑相比,錄像遺囑在具有聲音的同時還擁有畫面,更有利於還原當時的情況,因此可以比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案件分析】

參照《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與之最類似的錄音遺囑相比,錄像遺囑在具有聲音的同時還擁有畫面,更有利於還原當時的情況,因此可以比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但該錄像遺囑系具有利害關係的繼承人單獨錄製,且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對於該錄像遺囑的效力,法院不予認定。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視頻遺囑系張某丙用個人的手機自行錄製,錄製該錄像時,只有張某丙和趙某甲在場,無見證人在場見證,並非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因此本案應當根據法定繼承進行繼承。涉案房屋由張某丙、張某甲、張某乙、張某己、張某戊各繼承16.81%的份額,趙某乙繼承4.46%的份額,張丁乙繼承5.73%的份額,張丁甲繼承5.73%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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