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呵斥律師是否屬於“侮辱”-律師說

法官呵斥律師是否屬於“侮辱”

這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作為一個執業多年的老律師,見過形形色色的法官。我們今天就來談談法官和律師的關係

一、培養過程:

法官和律師一樣,都是從法學院畢業(不排除某些復轉軍人進法院,詳見賀先生的文章,但英雄不問出處,這點暫且不論),然後通過司法考試,律師執業需要先實習一年,然後進入律師這個市場,優勝劣汰,適者生存,技能越練越純熟。法官可能會稍微複雜一點,一般先從書記員或法官助理做起(現在,某些地區已經全稱錄音錄像了,書記員直接下崗了),下一步就是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庭長-院長,一路高升下去了。其實,我們可以看出來,律師和法官的起點都是一樣的,都是接受法學院的教育,讀同樣的教科書,考一樣的司法考試。出了校門,進入社會後,成為了一個“社會人”,路徑不同,走上了不同的人生軌跡。

二、法官的品質問題:

我先不談律師的品質問題,因為律師這個行業是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雖然有“黑律師”或被“黑律師”的存在,但依據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這些人終究是要被淘汰的,而法官這個本應適用同樣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工種,由於隸屬於公務員隊伍,就又變成了另一種生態模式。品質問題,不適宜深談,我舉幾個例子,大家看看就明瞭了。

1、人傷案件:地點在魔都,一個簡單的人傷案件,對方已出具殘疾鑑定結論,十級傷殘。整個就醫的費用單據和CT結果,我請教過保險公司資深的理賠人員,大家都對這個傷殘情況有所質疑。依據法定程序,我向法院提出調查令申請,要求去傷者就醫的兩家醫院進行調查,同時申請了重新傷殘鑑定,但法官均未允許,直接剝奪了我們進行抗辯、舉證的權利,在本案二審的過程中,中院法官也懷疑一審法院如此“草率”的決定背後的真實目的是什麼。庭審中,在證據質證環節,原告方几十張醫療單據均未整理,還夾雜著非本案的醫療單據,法官直接丟給我,要求我方質證;案件很多證據都沒有提供原件,部分重要證據缺失,法官只是要求對方庭後提交法院審核(違背質證規則),質證環節完全走過場。人傷案件的水實在是太深了,如果想了解詳情,大家可以百度一下,看看“騙保黃牛,寄生司法鑑定”這篇文章。

2、普通商事案件:我方為被告,原告方為東北某企業,具體案情可以忽略掉了,我想說的和案情無關。由於對方當事人遲到了,據說是堵在了魔都的高架橋上了,法官詢問我方意見,是否同意等對方半個小時,考慮對方是遠道而來,我就爽快的同意了。由於和法官是同齡人,法官不是那種板著臉的,就厚著臉皮聊了半個小時的天,都是法律工作者,自然是互吐苦水啊,工作不容易,加班快累死了之類的。可以明顯的看出基層法院年輕的法官對於職業是有很高的追求的,但手頭上並沒有很複雜的案件,用法官的話來說都是些雞毛蒜皮的小案子,即使是刑庭的案件,也都是些盜竊、詐騙等小案子,他們對於職業的發展是迷茫的,職業的天花板來的其實比其他行業還要快,或許直到退休,他依然還是處理這些雞毛蒜皮的小案子。當然,我也會勸這些法官轉行做律師,起碼收入上會好一些,但是人終究是有顧慮的,公務員這個編制是多麼的珍貴,捆綁了多少的利益,的確需要好好的衡量一番。

3、 職業打假案件:

這是一個在帝都的案子,我代理的一方為電商平臺,職業打假人訴了商家,理由是海淘商品沒有中文標籤。一審過後,在北京三中院二審。二審法官,一個上午差不多開了六個庭,所有人開庭時間都寫了上午九點,一個個等在門口,等書記員叫進去開庭。我是排在最後一個,九點到,11點半開庭,結果忽然發現,三方當事人只有我這一方到庭了,其他方都沒有到,商家沒到是因為路途遙遠就不來了,職業打假人沒到,經查詢,是法院未發傳票。這是嚴重的事故,我能理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大,可是我們律師是花了時間和費用來參加開庭的,等於是白來一趟,後續法院為我做了筆錄,說明了情況。同時,法官還在忙其他案子的事情,可以看出來,法官明天都是處於這種焦頭爛額的狀態之中。

寫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理解法官的生存狀態了吧。

三、法官為什麼要呵斥律師

我們很容易理解,法官追求庭審效率,在某些簡單的案件中,的確要在法官主持下,快速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司法審判效率,這對於原被告雙方都是有利的,但有些複雜案件,如未能讓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這個案件事實是無法查清楚的,甚至於有些新穎案件,如果未給當事人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查、補充證據,整個案件都是模糊的,法官對案件是無從下手的。

“你水平不夠,抓不住重點”的話語,確實值得商榷。我聽過法官說,撿重點說,說過的意見不要再說了,但是“水平不夠”的話,我是沒有聽過的,這個法官如此表達,我是持保留意見的。希望法官對這個律師有所安慰,化解這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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