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呵斥律师是否属于“侮辱”-律师说

法官呵斥律师是否属于“侮辱”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老律师,见过形形色色的法官。我们今天就来谈谈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一、培养过程:

法官和律师一样,都是从法学院毕业(不排除某些复转军人进法院,详见贺先生的文章,但英雄不问出处,这点暂且不论),然后通过司法考试,律师执业需要先实习一年,然后进入律师这个市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技能越练越纯熟。法官可能会稍微复杂一点,一般先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做起(现在,某些地区已经全称录音录像了,书记员直接下岗了),下一步就是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庭长-院长,一路高升下去了。其实,我们可以看出来,律师和法官的起点都是一样的,都是接受法学院的教育,读同样的教科书,考一样的司法考试。出了校门,进入社会后,成为了一个“社会人”,路径不同,走上了不同的人生轨迹。

二、法官的品质问题:

我先不谈律师的品质问题,因为律师这个行业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虽然有“黑律师”或被“黑律师”的存在,但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些人终究是要被淘汰的,而法官这个本应适用同样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工种,由于隶属于公务员队伍,就又变成了另一种生态模式。品质问题,不适宜深谈,我举几个例子,大家看看就明了了。

1、人伤案件:地点在魔都,一个简单的人伤案件,对方已出具残疾鉴定结论,十级伤残。整个就医的费用单据和CT结果,我请教过保险公司资深的理赔人员,大家都对这个伤残情况有所质疑。依据法定程序,我向法院提出调查令申请,要求去伤者就医的两家医院进行调查,同时申请了重新伤残鉴定,但法官均未允许,直接剥夺了我们进行抗辩、举证的权利,在本案二审的过程中,中院法官也怀疑一审法院如此“草率”的决定背后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庭审中,在证据质证环节,原告方几十张医疗单据均未整理,还夹杂着非本案的医疗单据,法官直接丢给我,要求我方质证;案件很多证据都没有提供原件,部分重要证据缺失,法官只是要求对方庭后提交法院审核(违背质证规则),质证环节完全走过场。人伤案件的水实在是太深了,如果想了解详情,大家可以百度一下,看看“骗保黄牛,寄生司法鉴定”这篇文章。

2、普通商事案件:我方为被告,原告方为东北某企业,具体案情可以忽略掉了,我想说的和案情无关。由于对方当事人迟到了,据说是堵在了魔都的高架桥上了,法官询问我方意见,是否同意等对方半个小时,考虑对方是远道而来,我就爽快的同意了。由于和法官是同龄人,法官不是那种板着脸的,就厚着脸皮聊了半个小时的天,都是法律工作者,自然是互吐苦水啊,工作不容易,加班快累死了之类的。可以明显的看出基层法院年轻的法官对于职业是有很高的追求的,但手头上并没有很复杂的案件,用法官的话来说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即使是刑庭的案件,也都是些盗窃、诈骗等小案子,他们对于职业的发展是迷茫的,职业的天花板来的其实比其他行业还要快,或许直到退休,他依然还是处理这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当然,我也会劝这些法官转行做律师,起码收入上会好一些,但是人终究是有顾虑的,公务员这个编制是多么的珍贵,捆绑了多少的利益,的确需要好好的衡量一番。

3、 职业打假案件:

这是一个在帝都的案子,我代理的一方为电商平台,职业打假人诉了商家,理由是海淘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一审过后,在北京三中院二审。二审法官,一个上午差不多开了六个庭,所有人开庭时间都写了上午九点,一个个等在门口,等书记员叫进去开庭。我是排在最后一个,九点到,11点半开庭,结果忽然发现,三方当事人只有我这一方到庭了,其他方都没有到,商家没到是因为路途遥远就不来了,职业打假人没到,经查询,是法院未发传票。这是严重的事故,我能理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大,可是我们律师是花了时间和费用来参加开庭的,等于是白来一趟,后续法院为我做了笔录,说明了情况。同时,法官还在忙其他案子的事情,可以看出来,法官明天都是处于这种焦头烂额的状态之中。

写到这里,大家应该可以理解法官的生存状态了吧。

三、法官为什么要呵斥律师

我们很容易理解,法官追求庭审效率,在某些简单的案件中,的确要在法官主持下,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这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有些复杂案件,如未能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个案件事实是无法查清楚的,甚至于有些新颖案件,如果未给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补充证据,整个案件都是模糊的,法官对案件是无从下手的。

“你水平不够,抓不住重点”的话语,确实值得商榷。我听过法官说,捡重点说,说过的意见不要再说了,但是“水平不够”的话,我是没有听过的,这个法官如此表达,我是持保留意见的。希望法官对这个律师有所安慰,化解这个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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