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整治假劣疫苗應“割腕” 要有明顯痛感

(原標題:立法管理疫苗 保障民眾健康)

近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疫苗管理法草案進行了二審。2018年12月23日,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是我國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二審稿增加了對急需疫苗可免予批簽發的規定,回應了社會關切的疫苗過期、調包等問題,同時擴大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範圍,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註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

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源於問題的倒逼。讓毒疫苗不能“長生”,唯有法律的不斷健全。迅速啟動立法程序,並且在立法過程中深入研究問題、回應社會關切,群策群力、集中智慧,這便是在生產一種叫“法治疫苗”的產品,以便今後給疫苗管理進行“接種”,以保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只有心中有戒,才能行之有界。只有提高罰款額度,才能增添違法成本。處罰不能毛毛雨,也不是“剪指甲”,而是“割腕”,要有明顯的痛感。因此,二審稿提高罰款額度,是增添其違法成本,使其不敢違法。對於生產或銷售疫苗的企業來講,必須產生“心中有戒”“心中有畏”之心。古人云,“畏則不敢肆而德以成,無畏則從其所欲而及於禍。”當戒與畏根植於心,行與果則不會跑偏。

推進法治建設,重構監企關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依法監管是最基礎的,也是最根本的。監企關係的“重要配方”是法律、法治與依法。科學的監管、有力的監管以及監企關係的協調,對於企業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企業“道德血液”的生成,需要有內在的“紅細胞”,更需要科學監管的催化。同時,良性的監企關係,對於市場的健康有序起到保健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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