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緣何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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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2018)京03刑終279號,駁回了上訴人季某的上訴,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原審判決,認定季某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委託季某清理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住戶,2016.7.18季某強行侵入被害人家中,將被害人強制帶至屋外並將部分物品搬出,期間將將宋某打傷。經鑑定,宋某構成輕微傷。季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季某對認定其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不予認可,季某認為其行為是受房地產公司委託,是履行職務行為,認定其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終,法院對季某的理由不予認可,維持了原判。

本案通過對非法拆遷人員進行刑事處罰,達到有效遏制因拆遷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

在拆遷案件中,有很多拆遷人員往往會以執行上級命令作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筆者看來,衡量拆遷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的唯一標準只能是法律,法律沒有規定執行上級命令就可以成為違法犯罪的免責理由,因此在拆遷案件中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趙律師提示:遭遇違法徵收,請及時通過法律程序保證自身合法權利。

拆遷緣何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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