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1月17日10時05分,駕駛人趙某某駕駛陝B803**號小型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銅川市王益區(一馬路)五一路中國工商銀行北側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趙某某相撞,致趙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趙海龍將陝B803**號小型客車移至銅川市王益區金華路194隊家屬院門前,然後用出租車將受傷行人送往銅川市人民醫院救治,11時00分,在市人民醫院,趙海龍撥打“122”報警。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1月29日15時50分,郭某某駕駛陝BA8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銅川市王益區黃陳線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羅寨村西側時駛入對向車道,與沿黃陳線由東向西行駛張某某駕駛的陝AN6E**號小型轎車相撞,致郭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郭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

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2月07日10時05分,駕駛人王某某駕駛陝B357**號吉利牌小型轎車沿銅川市王益區川王線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川王線3公里+500米處超越前方車輛時,與其車輛左側正在超車的駕駛人陳某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陝BA69**號建設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王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駕駛人陳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十六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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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2月06日23時30分,駕駛人田某某駕駛陝BT08**號長安牌小型轎車沿銅川市一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銅川礦務局醫院第二院區(原基建公司醫院)門前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某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田某某將陝BT08**號長安牌小型轎車挪移至銅川礦務局醫院第二院區院內停放。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田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劉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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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2月14日08時50分,任某某駕駛陝AYF5**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銅川市王益區黃堡鎮新川溝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計量站西側時,由於雨雪天氣,地面有積雪,車輛側滑撞於道路北側水渠邊沿後側翻,致任振卿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任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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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3月27日07時35分許,駕駛人李某駕駛陝BS62**號小型轎車在銅川市王益區苗圃路育才小學送完小孩上學,沿銅川市王益區苗圃路至市果樹研究中心南雷村村道(苗圃路起止市果樹研究中

心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南塔村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田某某相撞,致田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李某用肇事車輛將田某某送往銅川礦務局中心醫院救治,在礦務局中心醫院,李某撥打了“110”報警。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未保護現場並及時報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定,依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行人田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3月26日23時50分許,駕駛人張某某駕駛陝T20**號小型轎車沿銅川市王益區宜上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東義興村路口東側時,碰撞於前方同方向行駛的駕駛人李某某駕駛的陝8B05**號三輪汽車拖拽的駕駛人溫某某駕駛的陝BB01**號故障三輪汽車尾部,致BT20**號小型轎車上乘坐人劉某某、崔某某、王某和陝BB01**號三輪汽車駕駛人溫某某四人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某某駕駛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和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駕駛人李某某駕駛車輛拖拽故障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一條第三款:“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拽。”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劉某某、崔某某、王某、溫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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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3月27日18時10分,李某駕駛陝BAV6**號小型轎車沿210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銅川市王益區二馬路川口紅綠燈南側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3月28日22時15分,李某某醉酒後駕駛陝BW82**號小型轎車沿銅川市王益區二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川口紅綠燈北側時,撞於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駕駛的陝BT00**號小型轎車尾部,陝BT00**號小型轎車又撞於前方同方向李某駕駛的陝BY33**號小型轎車尾部,致三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某某、李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十、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3月30日06時40分,李某某駕駛陝BX17**號小型普通客車沿21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827公里+700米(銅川市王益區黃堡鎮鐵路貨場前)時,與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呂某某發生碰撞,致呂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某某駕駛陝BX17**號肇事車輛將呂某某送往銅川市人民醫院並將陝BX17**號車停放在醫院內,後在醫院撥打110報案。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李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依據《陝西省實施

行人呂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4月09日12時50分,趙某駕駛陝B302**號小型轎車沿21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825公里+600米處時駛入道路中心東側非機動車道,與田某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車在東側道路非機動車道相撞,致田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趙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4月12日10時50分許,駕駛人段某某駕駛陝BUV3**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銅川市王益區黃陳線2公里+600米處時,由於雨天路面溼滑,操作不當,車輛滑入對向車道,與由西向東行駛的駕駛人馬某某駕駛的陝AY16**號大型普通客車相撞,致段某某及陝BUV3**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袁某某、袁某某三人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段某某駕駛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馬某某、袁某某、袁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春季嚴查嚴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十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02月05日00時15分,程某某駕駛陝BN85**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銅川市王益區一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五一路火車站前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張樹花發生碰撞,致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程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

行人張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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