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摔倒謊報工傷,法院:構成詐騙罪

2014年2月24日,丁力入職上海灘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並約定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但公司未為丁力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自己摔倒謊報工傷,法院:構成詐騙罪

2014年11月18日,丁力駕駛公司貨車前往送貨後返回。

當日晚,丁力騎摩托車載許文強、馮敬堯外出就餐飲酒,返回至該公司倉庫門口停放車輛時摔倒受傷。

為了獲得工傷賠償,丁力向公司謊稱該傷情為上班送貨期間摔倒造成,後被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公司支付醫藥費44,251.28元、工資12,000元。

2016年3月21日,丁力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法院:丁力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隱瞞事實,謊報受傷時間,將本應自己承擔的費用轉嫁公司,已構成詐騙罪

另查明,根據丁力住院期間的醫藥費明細、發票和出院小結,其正常醫保統籌支付的金額應為21,757.45元,其餘為自付金額。根據丁力的入職時間、休病假時間及工資情況,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其的病假工資應為5,04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丁力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採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謊報受傷時間,將本應自己承擔的費用轉嫁他人,已經實際騙取被害單位錢款,數額較大,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公司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未依法為丁力繳納社會保險,且公司在丁力受傷時亦應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資,因此,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丁力詐騙犯罪情節輕微,可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丁力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丁力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員工上訴:冤枉啊!我真的是運貨途中受傷,系工傷,不是詐騙

丁力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是運貨途中受傷,系工傷,其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其辯護人認為丁力當天下午運貨途中受傷的可能性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即使是晚飯後返回途中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仍應認定為工傷,且目前人保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尚未被推翻,仍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審認定丁力犯詐騙罪的依據不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見認為:丁力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採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單位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審法院認定丁力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量刑均無不當,且一審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丁力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丁力真的已構成詐騙罪,一審判得正確,予以維持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丁力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採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單位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關於丁力左鎖骨受傷是否系工作時受傷。經查,丁力陳述自己是下午送貨時受傷,但其供述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而根據證人許文強、馮敬堯的證言證實,他們晚上由丁力駕駛摩托車載其二人外出吃飯,返回至單位時丁力駕駛摩托車摔倒受傷,當晚丁力駕駛摩托車、就餐過程中並無異樣,丁力摔倒受傷後要求他們為其隱瞞晚上受傷的事實,上述事實丁力也曾供述在案;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鑑定人顧某的證言也該印證現有傷勢繫上訴人丁力晚上騎摩托車返回時摔倒造成。

關於相關部門對丁力的工傷認定問題。經查,由於丁力隱瞞了自己晚上騎摩托車返回時摔倒的事實,向工傷認定機構謊稱自己受傷時間,故工傷認定書認定丁力下午工作時受傷,現該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已因涉刑中止審理,該工傷認定書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丁力為工傷的依據。

丁力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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