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房屋買賣需謹慎 維權賠償獲支持

“買房大熱”從未褪去,期間也不可避免會產生合同糾紛甚至違約行為,法院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職責。近日,保定高新區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2014年6月6日某房地產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約定了房屋坐落、房屋售價及房屋面積、交房日期等內容,其中第三條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於2014年6月6日一次性付清全款,金額為532563元;第四條約定某房地產公司於2014年10月31日前,將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交付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2016年10月19日某房地產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商品房基本狀況、商品房價款及商品房交付條件等內容,其中第四章第九條約定商品房交付時應當達到入住條件;第十一條約定交付日期為2014年9月30日前。

交房期限到期後,經陳某多次催告,某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帶領陳某看房,發現該房屋嚴重漏水及牆體開裂,經陳某多次催告至今仍未能修復,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始至終未接到任何交房通知,某房地產公司已經構成違約,經過多次協商未果。 某房地產公司辯稱,房屋確實在2014年10月31日交房時發現漏雨情況,當時沒有按期交付。

後某房地產公司多次找施工人員尋找漏雨點,但因技術原因很難找到,某房地產公司一直在努力盡快修復房屋。因為房屋是在頂樓,下雨的時候會漏水,但具體漏雨點找不到,我們進行了修復,但是仍然漏水。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某房地產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及某房地產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交房期限到期後,案涉房屋因房屋嚴重漏水及牆體開裂,某堡房地產公司雖多次維修但至今無法修復,亦一直無法向陳某交付使用,無法達到各方簽訂合同目的,故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主張解除上述協議書及合同,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房地產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和某房地產公司、陳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應當予以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保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保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於2014年6月6日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予以解除;保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陳某於2016年10月19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予以解除。

法官溫馨提示:商品房買賣中若出現合同糾紛、違約行為等問題,應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獲取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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