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宅基地被佔無補償,現怎麼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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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宅基地被佔無補償,現在想起主張權益,為時已晚,一般是無法獲得補償了。

根據本題描術,30年前宅基地被佔無補償,應該是指宅基地被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佔用,不會是指被私人佔用,因為私人佔用不存以補償問題。

30年前,是上世紀80年代末期,那時候在小城市尚未從事房地產開發,城區村的農民宅基地被佔,一般是因為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建房徵用,那時候補償費用非常低,一般由村集體重新劃撥宅基地進行安置,補償的費用僅夠重新建起房屋,不像現在這樣一棟房子可以換好幾處樓房。不過,那時候不管是哪個單位徵地,手續也是非常嚴格的,就筆者查閱的徵地檔案,當時徵地必須縣政府批准,徵地的數量,包括可耕地多少,非耕地多少,土地的位置,補償的條件,都清清楚楚,不會出現白佔老百姓宅基地的事情。在當時,農村也基本上沒有違章建築一說,老百姓的房子都是明明白白的,不存在強佔問題。

所以,本題描述的30年前宅基地被佔無補償,讓人不得要領,題主也沒進行詳細說明,所以無法給出詳細解答。不過,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被佔,出於什麼原因無補償,如果感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當時就應該主張權益進行討要。不知出於什麼原因,30年後才想起主張權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案件的訴訟有效期是兩年,也就是說,在你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後,你應該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如果超過兩年未主張權益,那就視為自動放棄,過了訴訟時效期,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受理後也會判定無效,駁回請求。也就是說,即使你現在證據再充分,過了30年才想起這事兒,也已經無法主張權益了。當然,如果這30年期間,你一直在主張權益,只不過是一直未得到補償,那你的權益還可以主張。而這種事情,如果30年間一直主張而未落實,那這裡面就必定有蹊蹺了,多數屬於已經按當時的政策進行了處理,只不過是房主人對當時的處理結果不滿意而已。

如果真是這樣,那就不是沒有補償,而是補償的結果不滿意,這種情況下,你當然可以繼續起訴,也可以繼續上訪,但是,按照規定,只能根據當時的政策進行處理,不會按照現在的補償標準給你補償。不過能哭的孩子多吃糖,訪來訪去,地方政府讓你訪累了,也許可以適當多給你一點。話又說回來,30年,人都過了半輩子了,如果能補償,怕也是早就給你補償了。

綜上,30年前的事情,真的應該放下了,把精力耗在這上面,真的是得不償失。古語說:“生氣不如攢錢,攢錢不如買田”,就是告誡大家多想辦法掙錢過日子,窮是尖尖餓是吵,上訪也好,打官司也好,到頭來真的是勞民傷財,沒有意思。


齊東晏子


農村宅基地應該得到補償,全國各地區每個鄉鎮,自然行政村,分配給當地農民戶籍的宅基地數量不一樣,應該根據當地農戶的實際需要而定,舉例,在經濟發達地區的浙江省,東陽市,有農村戶籍人口,不分年齡大小,一律每個人分配給36個地平方,有些家庭人口少,老房子多,也統一按照新分配的宅基地數量結算,如,一個家庭只有4個人口,4x36=144個地平方,他家實際有房屋200個地平方米,200-144=56個地平方米,按照人口分配多出來的56個地平方米由自然行政村集體收回,收回村集體的56個地平方米按照當地市場土地投標價補償給農戶,個人認為,東陽市的農村宅基地分配模式可以借鑑,並可以在全國推廣。


老金15096980119


提起權益確實令人頭大。三十年前被佔無補償,這已成歷史了連帳可能都無人認,還談權益。眼下佔用了不給補償都沒辦法,唉,還是自已休息會調整一下心態,留點氣暖暖肚子,不過有勢力或背景或許能討點公道。


無憂174343621


都是空話連篇,計劃生育提倡一個小孩,後來又補償多少?


三翁老兵張家痴


證據,

你的證據是什麼,

關鍵看這個!


松樹上的毛


20年追訴期已過!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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