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的院落是否按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補償?

沒過錯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出發,結合其他法律規定為你解讀。

一、《答覆》明確了對於房屋未佔用的院落、空地等應予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這一司法解釋可謂是對被徵收人的一場“及時雨”。其內容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前述規定,可以直接作為被徵收人主張對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最高院制定此《答覆》背後的法理在哪兒?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補償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准的專項資金也是用於徵收範圍內整塊土地的補償費用。如果只補償房屋所佔面積,那麼其餘空地、院落的補償款到哪裡去了?!可想而知,本該被徵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補償權益無疑會被拆遷方截留,成為其從拆遷過程中謀利的手段。那麼,最高院所做這一《答覆》,除了能夠保障更多被徵收人的權益,也從法律制度層面規範政府的徵收行為。

其<strong>次,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那麼,“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僅應包括建築物佔用範圍的土地,也包括為建築服務的房前屋後當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權的綠化用地、停車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為被徵收人同樣對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只對建築物佔地面積予以補償,不對被徵收人合法佔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補償,實際是無償收回當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對被徵收人“空地”使用權的掠奪。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

([2012]行他字第1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此復。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從最高院的答覆意見中可以看出,國有土地的院落空地價值要更高,同樣要評估進行補償的。


徵地拆遷馬丹鳳律師


國有土地上的院落不能按集體土地的宅基地補償,因為你的宅基地屬於國有,並不屬於農村集體性質,不過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給予補償,安拆遷法這都需要協商解決,不允許"維權期內"法院介入強制拆遷。


千友人


希望經常有這樣的文章。對國有土地補償有一定的瞭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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