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罪大惡極可還有律師作無罪辯護,該怎麼正確看待律師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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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朋友是學法律的,她進入大學校園的第一天,老師就給了她們當頭一棒,這位老師是這麼說的:

法律是這個社會最低的底線,你們將來也未必人人都是正義的使者,在金錢和正義之間,你們終將會做出選擇。

對於那些大一新生而言,顯然這些話根本不明白是什麼意思,但是如今她告訴我,這位老師說的是對的。

明明罪大惡極仍舊為其辯護、明明見義勇為卻反被指責、明明有太多惡人還在招搖過市,卻有那麼多好人的正義得不到伸張......但是,希望大家能夠明白,律師,不是法官,更不是國家公務人員,也不是正義的使者,他們只是一種職業。

說的難聽一點,可能誰給的錢更多,他們就會為誰工作,就像你說的那樣,明明已經罪大惡極,但是律師們既然選擇服務了他,就必須要拼命的蒐集無罪的證據,為他辯護,因為這是他們的職業要求。

就好比是那個讓人進退兩難的問題:一位猶太人醫生在面對受傷的希特勒時,他選擇救還是不救?

當我們以一個醫生的視角來看這個問題的時候,那麼他肯定是義不容辭,必然要救。

但是聯想到他的猶太子民曾經被這個惡魔所折磨,他手中的手術刀,可能就化身為殺人的刀了。

客觀說,我們的法律意識並不高,對於律師這個職業也存在著很多不健康的看法,嚴格意義上講,這就是一種職業,幫人打官司的職業,不要把他們和正義綁架在一起。


職男小凡


說實話,我對侓師沒啥好感。總覺得侓師就是為了錢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某些侓師為了錢根本沒有什麼正義感。前幾年,我的一個同事和兒媳婦鬧了點茅盾,一氣之下把兒媳婦攆回了孃家。說這老公公也夠可以的,愣是找侓師wei托起訴讓兩個孩子離婚。這個侓師收到錢後競幫著把兩個青年真的離了婚。你說可笑不?俗話說,寧可破座廟也不破個婚,這侓師夠缺德的吧?就是這個侓師還鼓動人家打官司,明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質上就是為了掙錢。難怪有個西方思想家說:侓師天天盼人打官司。


若智叟


題主這個問題的邏輯起點並不準確!

首先,律師為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其脫罪,而是為了保障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並不僅僅包括無罪,也包括正當的審判程序、不受刑訊虐待、罪與刑相適應等等。

其次,辯護制度是一項法定製度,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以及未成年的嫌疑人必須有辯護人。

第三,即使是一個罪行確鑿的死刑犯,對其判處死刑的依據、執行時機、回見家人等等方面也有很多需要辯護的地方。

所以,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不是在包庇犯罪分子,而是律師依據自身職責,履行當事人和法律賦予的義務。


老法狗


看了幾個回答,感覺都不太滿意。有的把律師說的很崇高,有的把律師貶的很低。我認為,律師就是為了錢在工作。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請的律師,除個別特例外,哪個律師不是為了錢才答應代理案件的?所以,律師不僅是職業,而且更是商人。有人會說,從事哪個職業不要報酬?可是,大多數從業人員是不直接向被服務對象收費的。如,老師的收入不直接來自學生,公交車司機的工資不直接來自乘客,醫生的工資不直接來自於病人。一旦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我認為職業就成了第二位的,商人才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師的本質,在我國首先應歸類於商人。為什麼醫生收入和處方掛鉤,就會導致大處方?道理是一樣的。之所以有的律師沒有道德底線,是和律師的商人屬性分不開的。在這種屬性下,律師勾連法官,做一些見不得人的幕後交易,就一點也不奇怪了。有的律師歪曲事實和法律,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甚至作為自己有能耐的範例吹噓。事實不是這樣嗎?


zcy淡淡如水


說一個真實案例(專業刊物發表的),某嫌疑人因販毒被抓,按刑法規定可判死刑。案情:嫌疑人在一個飯店大廳吃飯,掛包掛在坐椅背後,因警方從掛包中搜出2公斤海絡因毒品而被逮捕、以販毒罪被起訴,罪刑可判死刑。律師作無罪辯護,理由:搜到的毒品包裝未作指紋鑑定,無法確定該包毒品為嫌疑人所持有,結合案發現場,不能排除被人裁贓。法庭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嫌疑人犯罪事實,根據“疑罪從無”的規則,判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無罪釋放。這個案例說明,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是很大的,可以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為被告人爭取應有的合法權益。至於題主所說的罪大惡極,只是通常的說法。法律講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大羅150191802


這個話題我已經憋了很久了,今天就說說。我們就拿這幾年平反的幾個冤殺案舉例子。大家知道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嗎?這兩個人早在20年前就被槍斃了,罪名都是強姦殺人罪,從當年的判決書中來看,這兩個人都是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所以宣判不久就被執行了,兩個人的家屬也從此背上了強姦殺人犯家屬的罵名,忍辱負重生活了二十年。最近峰迴路轉,證據證明這兩個人都是被冤枉的,沒有充足的證明兩個人是強姦殺人的罪犯,純屬冤案。從平反的細節可以發現,當年之所以被冤枉,這兩個人的律師都沒有為他們進行認認真真的辯護,害怕被別人說成“明明知道嫌疑人罪大惡極,還要努力辯護,就是見利忘義,是個黑心律師”。之所以舉著個例子,就是要告訴大家兩個問題,一,你看見的輿論評價不一定是真實的,也許會有冤情,也許是被陷害的;二,律師是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的,從這個案例就可以看出,律師的不作為直接導致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被無視了。所以,希望大家能夠認真認識到自身的權利,不要自我剝奪自己的權利,助紂為虐。


覺了覺了


律師這個職業有點兒怪。我很不明白。還有專門替壞人出頭說話的職業。替壞人講話還能得到報酬。這不奇怪嗎?罪犯之所以請律師是為了開拓罪行才請律師辯護。律師之所以接這個案子是為了律師費。才形成為一筆勞務交易。說白了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俗話說。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軟。所以律師不得不違心的替罪犯辯護。帶有偏見的去‘’找有利證據‘’。為罪犯開拓罪行。這不是明擺著在幹黑良心的事嗎?這與請黑社會打手報仇、討債有什麼區別?他個人得到了好處,為罪犯開脫了罪。可他傷害了對方無辜。他這是既包庇了壞人。又坑害了好人。實際上是自己成了坑人害人的罪犯。是比原罪犯更惡劣的罪犯。是明知故犯的罪犯。這裡可能有人說,律師是在為無罪方作辯護。那對方請律師又是在為誰辯護呢?有時明知是一個殺人犯,死刑犯,可他也有律師為他辯護呀?這又作何解釋呢?我很不明白。為什麼國家不懲罰這樣的包庇嫁禍的犯罪行為?反而容許這樣的職業合理合法存在。在大庭廣眾之下幹壞事。真不可思議。清法律人士幫助講清楚。


老君兄幹部退休


律師怎麼辯護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法官對法律的理解錯誤,以及最後的胡亂判決。

南京彭宇案,讓整個社會都不敢扶倒地的老人,把人心判倒了。如果律師的存在,那句“你沒有撞人,為什麼把人送到醫院”的有罪推定,應該不會出現。

有法律規定,就有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律師就是專門研究並鑽法律空子的人。

律師的這種行為,某種程度上反而促進了社會的法制化進程。

律師可以促進法律的修改完善。通過律師的辯解,法官可以知道,原來制定的法律還存在什麼漏洞。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很多時候都是來源於基層法院反應的問題,進而對法律的補充。

律師有助於維護人權。任何一個違反法律的人,無論多麼罪大惡極,都有其最基本的申訴、控辯、罪責法定等權利,律師能幫助保護這些權利,避免犯罪之人承擔超出其罪責的刑期。

律師可以幫助還原事實真相。我們評價一個人是否罪大惡極,只是我們的主管感受,很多細節我們並不知曉。眾人眼中的黑社會,舟山龍哥反殺案,如果我們只看到最後的結果,反殺者就是殺人犯。如果雙方律師的介入辯論,他們都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利益,反殺方的律師就會窮盡一切手段,挖掘龍哥的問題,事實真相就會浮現在大眾眼前。

律師能促進法官提高業務水平。律師對罪大惡極者做無罪辯護,只是關乎到他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水準,律師的水平越好,就迫使法官必須提高業務水平,否則就會判決出貽笑大方的案件。

我們於判決後知曉的罪大惡極,判決前誰也不能確定就是罪大惡極之人。偏偏是他們律師提出的無罪辯護,迫使公訴人或本方律師,必須將所有的證據坐實,把案件辦成鐵案。

所以,律師怎麼辯護不可怕,甚至狡辯也不可怕,只要法官公平正義,適用法律正確,犯罪之人逃不脫法律的制裁。

總體來說,律師行業的存在,對依法治國、社會文明進步來說,利大於弊。


姜姜聊物業


誰來確定“明明罪大惡極”?你能保證他的定罪就一定正確?


很多犯罪嫌疑人普通人看起來,明明是“有罪”的,但法院還在審、律師還要辯,不僅多此一舉,還可能放縱犯罪。


首先,普通人的視角,一般情況下是很難看到案件的全部真實情況,那些“明明罪大惡極”的主觀印象很大程度上不靠譜。不要說不少冤假錯案是經過公安、檢察、法院多個專業機構好幾審程序的,最終還是錯了,更不要說一個案外人僅憑一點點案情就得出的主觀判斷了。


其次,律師辯護可以給法官一個不同的視角。

所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如果法官僅聽控訴方的意見,即便他主觀上再怎麼想客觀公正,還是有可能遺落一些事實和意見。而從控訴方對立的辯護方的角度出發,他會提出一些與控訴意見相反的觀點,這種相對的觀點都擺在法官面前,有利於法官全面客觀地瞭解全部案情,瞭解不同的觀點和意見,盡最大可能地避免冤假錯案。


其三,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其它合法權益。

即便是真的罪大惡極的犯罪,他還是會其它的一些合法權益,如何沒有律師的辯護,很可能被剝得一乾二淨。誰也不能保護自己不會受到侵犯,也不能保護完全沒有被司法機關追究的一天,當這些情況發生的時候,僅憑自己的力量是很難和司法機關抗衡的。而律師在這方面就體現出他的價值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他們的職責。


其四,不能因為少數“壞律師”否認整個行業。

不可否認,律師行業中也會存在“老鼠屎”,這和其它行業一樣。但正如我們不能用哪個行業出現幾粒“老鼠屎”就否定整個行業的作用一樣,我們也不應該因出現幾個“壞律師”就否定整個律師行業的性質。


忽視律師的作用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後果,我們歷史上是有過鮮活的歷史教訓的,千萬不能再走老路。


彎弓射鵰er


舉個交通事故案。受害者騎自行車在十字路口亮綠燈朝左轉,到超過路中線時,後面追來一出租轎車撞倒致傷殘。受害者身殘活動受限,司機卻領了經認證後車險款而不賠,車照常開,並叫到法院起訴他解決。律師爭著接案,收了費和諮詢費,一次出場說了幾句協調話,後就不再出面。法院通知開庭,原告到場後反覆改日期七八次,向後推。約大半年後被告出面才開庭,作協調。將近一年,判決書才下來。判定被告賠償傷殘醫療費1.5萬元,(遠遠不達相關標準)15日內對現。轉到執行局,壓著找理由推,沒感覺有調查或採取什麼措施的跡象。原告知道到謀些部門,能拿來相關證據,但人家說這是公對公,法院的事,你來幹什麼?又是一年才拿到錢2千。執行員牽頭協調分期按月2百支付,若不答應不可能再拿到錢了。辦事員說是秉公辦事,盡力了。並都說“不管告到哪兒去,還是到我手裡來”。什麼信用?拖了十年多,辦事員已升到局長。找了數百次,遠不夠補償跑腿躭誤的損失。仍欠部分,只好放棄。對律師,法院不想作什麼評論,只講一段相關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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