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九)西凤酒公司、西凤十五年六年营销公司与金凤酒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是西凤“六年陈酿酒”的出品方和生产方,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年陈酿公司)是西凤酒公司的子公司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销售“六年陈酿酒”及相关市场推广、宣传等工作,是“六年陈酿酒”的品牌开发商和包销商。后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发现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六年特酿酒”与其生产、销售的“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认为金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并承担诉讼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金凤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凤酒公司不能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在先权,故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西凤酒是我国四大名酒之一,在白酒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不仅是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对西凤酒进行辨识的重要依据。金凤酒公司使用与西凤酒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规制,有利于鼓励引导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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