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超时施工造污染,城管执法严处罚

近日,霍山县城管局依法查处一起未经批准夜间超时施工噪音扰民案,对涉事施工单位依法予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霍山县城管执法大队夜班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霍山县迎驾大道与衡山路交叉口的碧桂园项目施工工地内,某建筑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水泥灌车和混凝土泵车的轰鸣声对周边环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由于该施工地点周边人口居住密集,施工噪声必将影响居民正常休息,执法人员当即进入该工地展开执法检查,经查,该建筑公司未按程序办理该夜间超时施工行为的相关批准手续,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执法全过程摄录、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询问涉事当事人等取证方式固定了该建筑公司未经批准夜间超时施工的违法事实。该建筑公司未经批准夜间超时施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县城管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建筑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迫于法律威严,当事建筑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时间缴纳了罚款。

当前,正值施工旺季,部分房地产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不顾周边居民正常休息,非施工特殊需要,往往也心怀侥幸,未办批准手续即利用午间和夜间施工,对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居民正常休息产生很大影响,县城管局实行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值班和无缝隙巡查,及时查处工地超时施工行为,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督促工地规范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夜间噪音污染;同时结合巡查,加强对施工工地出入口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驶出工地车辆车轮带泥污染路面行为,积极努力地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静、舒适、卫生、整洁的人居环境。(张瑜)

普法小知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

(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

(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霍山:超时施工造污染,城管执法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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