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賭場是犯罪,賭博也是犯罪!
在《刑法》中與賭博有關罪名主要是:【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程律師說:
根據《刑法》的規定,所謂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一、什麼情況屬於賭博犯罪?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但並不要求本人一定參加賭博。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實施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出於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並不要求一定要實際贏得錢財,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即使事實上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
綜上賭博犯罪,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二、賭博犯罪的會怎麼判?
1、賭博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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