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都對公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當兩者同時存在的時候,究竟按照怎樣的罪行判定,比如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對人身自由的非法剝奪,綁架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這些是否判為非法拘禁罪?
一、什麼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二、什麼是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綁架中非法拘禁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司法實踐中,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存在一定的界限,只要弄明白下面的內容就可以知道,在綁架中非法拘禁是否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區分問題主要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簡稱勒索型綁架罪)與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罪(簡稱索債型拘禁罪),二者很容易混淆,往往不易把握,出現過一種行為多種定性的現象,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統一性,難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
(1)犯罪客體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由於是為了索取債務,因而不存在著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只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為單一客體。
(2)犯罪目的不同: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財物,而“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索回被他人所欠的債務。
(3)犯罪對象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的被綁架人自身沒有過錯,被害人及其親人與犯罪人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而“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絕大多數欠債不還,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著某種債權債務關係。
所以在綁架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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