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保险之后的隐形地雷——你踩到了吗?

当大家伙终于放下戒心,接受了保险可以转移风险而投保保险的时候,你是否知道,当你投保之后,一个隐形地雷也随着保险合同一起产生了。

投保保险之后的隐形地雷——你踩到了吗?

抗战70周年探访《地雷战》拍摄地:山东海阳中涧村地雷战景区


本案的投保人,7月初投保了保险,7月下旬做一次超声检查时,检查报告说其有甲状腺结节。

第二年1月确诊了甲状腺癌(此时等待期结束)

发起理赔时,被拒赔。就因为投保不到一个月后的那次超声检查说有结节。所以拒赔……

一起看看案件是怎么经历的。会让你有所收获。

请各位能够仔细看看保险公司是怎么辩解的。以及他们是基于什么样的论点来进行拒赔保险.


案件回放:

  1. 2015年7月2日。王某向平安公司投保了平安护身符附加重疾险30万。保费8607.97元
  2. 2015年7月30日。王某在解放军总医院超声检查发现甲状腺右叶下极含钙化结节
  3. 2016年1月20日,解放军211医院诊断王某患有恶性肿瘤
  4. 2016年5月10日,平安公司做出拒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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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在等待期检查出的甲状腺结节和等待期后确诊的甲状腺癌存在因果关系。 为什么存在因果关系,即使等待期后确诊也不赔呢? 看看下图保险公司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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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看了好几遍都有点懵,好像一个简单事情,现在被说的特别复杂。 就保险公司辩解的这一段,他们敢不敢写到保险合同里让全部投保人都看一看

据此,也就同样拒赔了保费豁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等待期期间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

  1. 根据保险合同,确诊甲状腺癌时候,已经过了等待期。
  2. 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在等待期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原告的甲状腺结节导致了甲状腺癌.
  3. 原告认为甲状腺结节不一定导致甲状腺癌。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甲状腺癌与等待期检出的甲状腺结节存在相关属性,是相关疾病. 因而,双方存在对条款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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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保险法三十条规定,有争议的格式条款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保险金30万.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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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以为这就结束了?保险公司当然不会这么束手就擒了。平安保险进行了二审上诉流程。

接下来要上大菜了。 好好看看 保险公司是如何针对一审法院的观点进行的上诉


上诉人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为

  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
  2. 驳回王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3. 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为了准确传达保险公司的抗辩论点,大多内容是原文复制的)

  1. 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由平安公司举证“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事实.即对王某在等待期限内所患甲状腺结节属于导致后来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这一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予以证明……平安保险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在等待期内的就诊行为是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该表述是错误的。

(翻译下就是 这话不是我说的,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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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审法院总结出的争议焦点是错误的。平安保险公司从来不认为、不表示“甲状腺结节导致甲状腺乳头状癌”这个逻辑。因此平安保险公司根本不承担证明此种说法的责任、当然也更不存在不能证明此种说法的不利后果。平安保险公司在一审阶段表述,甲状腺结节只是一种疾病的表现形式,并不等同于疾病本身,也不等同于甲状腺乳头状癌。即在等待期内,王某罹患了一种相关疾病,该相关疾病表现为甲状腺结节,并在短时间内导致甲状腺乳头状癌。该相关疾病与甲状腺乳头状癌之间的时间高度接近、因果关系高度明晰,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翻译下就是 甲状腺结节只是疾病表现形式,不是疾病。而王某检查出结节后那么快就确诊为癌症,说明存在非常高的相关性。因果关系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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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即,对于特定证据,将举证行为交由法院自行完成,而不由当事人完成,不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证据涉及王某隐私,平安保险公司无法收集,因此应当由一审法院收集。一审法院收集证据后,平安保险公司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分析,或者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意见,这才是举证责任的完整表现。因一审法院未进行证据收集工作,则后续所有质证程序均无法进行,一审法院却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这显然是错误的。

(翻译下就是,就算退一万步这个需要保险公司来证明,但是由于涉及王某隐私{这里保险公司知道涉及隐私了,那保险公司调出结节检查报告怎么不说隐私事情了},所以需要法院去收集证据,然后保险公司来判断。现在法院让保险公司自己找证明打自己脸,不干,法院不去收集证据,却让保险公司来赔钱,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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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等待期期间“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这一格式条款存在争议,

平安保险公司认为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有相关性属于相关疾病,而被保险人王某则认为甲状腺结节不一定导致甲状腺癌”。判决书该表述错误。因为平安保险公司从不认为“甲状腺结节属于相关疾病”,同时平安保险公司也认为“甲状腺结节不一定导致甲状腺癌”。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本案中,王洪英的疾病仅是未明,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这一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存在争议,不应该使用不利解释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利于平安保险公司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翻译下就是,保险公司也认为甲状腺结节不一定导致甲状腺癌,所以这里不存在两种不同理解。所以你就不能用 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就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解释这个大杀器。换个概念然后再来个釜底抽薪, 玩的高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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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投保人王某的辩护只有一句话: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再看二审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并对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予以再次确认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等待期期间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

  1. 根据保险合同,王某确诊恶性肿瘤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等待期
  2. 平安保险公司应对王某在等待期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3. 平安保险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在等待期内的就诊行为系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4. 关于是否使用 争议条款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问题,法院认为

对于什么疾病、在什么条件和患病程度下足以认定系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当中并未进行任何解释和列明,故在保险条款的具体涵义不明确且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平安保险公司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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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费豁免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的调整和约束,本案不处理。另案处理

6.投保人利息损失问题不予支持

7.依据现有证据表明,2015年7月2日,王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2015年7月30日王某在解放军总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存在甲状腺有钙化结节,有囊性结节,良性;医生的诊断是半年后复查B超。

上述证据已经证明了王某当时的状况,平安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王某在解放军总医院的病历、病案,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平安公司以此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缺乏依据。

2016年1月20日,王某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

因此在本案中,需要确定王某患有甲状腺钙化结节的情形是否属于王某后来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即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有多大的关联程度。

平安保险公司主张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由平安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并无不妥。

甲状腺结节是临床常见疾病。

王某在解放军总医院的病历记录和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王某患有甲状腺钙化结节和囊性结节

但医生诊断为半年后复查,并未要求患者进行进一步化验和治疗,可以推断当时医生并未确定王某当时的状况有进一步转化为恶性肿瘤的相关指征。

平安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所患甲状腺结节属于甲状腺恶性肿瘤的“相关性疾病”,但现在并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相关性关系。平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终审 驳回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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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保险金申请,从2016年5月10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通知开始,到2018年9月28日二审结束终审判决。历经将近2年半。这幸亏是甲状腺癌,发病致死率不是那么快,这要是其他致死性比较快的,恐怕一审没结束,人就死了。 如果真的是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你还能说点什么,但是这种等待期并没有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后确诊的重疾,结果理赔就能搞出这么多事。

有多少得了重疾的人,能挺住两轮审理,甚至是三轮审理。

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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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女孩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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