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接單造點零部件,為什麼也會“中槍”?

“我見到撞針、擊錘的樣板的時候,我就知道他找我加工生產的是槍支零件了,可我想著單有這些零件他也不可能組裝出槍支來,所以想著幫他加工生產也沒什麼問題。誰知道……”

在檢察官提審時,李某某懊悔的說道。

我只是接單造點零部件,為什麼也會“中槍”?

近日,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審查逮捕了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一案:

李某某原是本地某五金加工店的老闆,主要從事機械配件、汽車配件、銅件等的繪圖加工,偶然一次接受了蔡某的委託,以20000元的價格為其生產加工了撞針、擊錘等槍支零部件共500個,誰知這竟讓其惹上“牢獄之災”,讓自己“中槍”。

2018年4月份的一天,蔡某拿著撞針、擊錘等槍支零部件樣板,去至李某某店內,讓李某某按照樣板為其加工生產撞針、擊錘等零件共500個,並主動提出加工價格是20000元,李某某欣然答應。在試製的過程中,李某某發現蔡某讓其生產加工的零件有撞針、擊錘等槍支專用零件,但是考慮到已經接單,且生產加工的並非整槍,故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是違法犯罪。

殊不知,蔡某將整槍拆散成零件,在不同的五金加工店、加工廠分別進行加工生產,然後自己再自行組裝,進而在網絡上進行銷售。後在網絡售槍的過程中,蔡某被公安人員查獲,交待了李某某等幫其加工槍支零件的情況。最終,公安循線將李某某抓獲。

經公安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李某某幫蔡某生產的這些撞針、擊錘等零部件均系槍支散件。

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制造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即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我只是接單造點零部件,為什麼也會“中槍”?

本案中,李某某共生產了槍支散件500件,根據上述《解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每30件槍支散件折算成1支槍,李某某生產加工的500個槍支散件折算成槍支,約為16.6支,已達到上述“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標準。李某某明知蔡某讓其加工生產的零件系槍支零部件,仍積極加工生產,加工生產的數量經摺算後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李某某已構成了非法制造槍支罪。

我國嚴格管控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因為涉槍犯罪極易同涉恐涉黑涉毒等嚴重刑事犯罪相互交織,並助推各類犯罪升級,嚴重威脅正常的社會秩序、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一直以來,司法機關始終保持著對涉槍犯罪高壓打擊的態勢,但由於網售和物流的便捷隱蔽,以及技術的易於獲取,涉槍案件還經常發生。

檢察官提醒大家,千萬不要把“槍支零件”不當“槍”,否則,很容易讓自己“中槍”。因為槍支零件多了,也就成了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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