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十一年的九次訴訟,都由同一名法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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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8年6月,原告鄧某(7歲)起訴被告海淀區某小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鄧某系該小學學生。2008年3月6日早讀期間,鄧某做完值日在跑回教室途中,不慎在走廊坡道處摔倒受傷,導致左上門牙牙冠折斷。鄧某受傷後,該小學及時與鄧某的父母取得聯繫,並積極對鄧某進行了救治。鄧某因治療產生醫療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後因賠償問題,鄧某父母與該小學產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在該小學校內不慎受傷,該小學應在其監護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參照鄧某的治療情況及該小學應當承擔的比例等客觀情況酌情予以判處。

02

後續追蹤

就2008年3月至2018年產生的治療費、交通費等損失,鄧某分別於2009年9月、2010年10月、2011年12月、2013年3月、2014年5月、2015年6月、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8月先後9次向我院提起訴訟,向該小學主張賠償。我院經過審理,分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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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在審理的未成年人為原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中,有很多孩子受傷導致恆牙脫落、折斷。恆牙脫落後最佳治療方案是種牙,而未成年人因處於身體成長髮育期間,只能待成年後,頭面部生長定型後,才能實施種牙治療。

本案中的鄧某即屬於這種情況。其每年去醫院複查牙齒,並就因此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等情況累計提起9次後續訴訟,每次主張的損失金額僅幾百元,主要是為了延續訴訟時效,併為成年後主張最終治療損失時提供相關證據。

根據我院未審庭“首審責任制”工作原則,自2013年以來鄧某起訴該小學的案件均由未審庭的同一位法官負責,考慮到該案特殊情況,法官每次受理案件後都及時安排開庭、庭審後立即出具判決、判決生效後督促學校及時履行給付義務,大大減少了當事人因立案、開庭、宣判、開生效證明、申請執行等多次往返法院的訴累,切實落實了訴訟便利、司法為民的原則。

在此類案件中,因受傷時間與最終治療時間相距過長,醫療機構和司法鑑定機關都難以明確預估數年之後的後續治療費用,故原告想在一次訴訟中解決後續治療費用的主張往往難以得到支持。

類似本案中,原告為延續訴訟時效、併為後續治療與侵權事故的關聯性蒐集證據,不得不每年都到法院起訴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而被告也要年年應對訴訟。為減少雙方訴累,建議儘量通過調解方式一次性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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