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學法丨基於信訪處理的結果,能否打「民告官」訴訟

2018年學法丨基於信訪處理的結果,能否打“民告官”訴訟

案例:

劉某在農村種地,前年村裡將其承包的10畝地一併都轉包給張某,當時劉某也在轉包協議上簽字了並也收了第一年的相關費用。後來劉某越來越覺得自己吃虧了,要求張某返還10畝承包地,張某沒有同意。劉某就到鄉縣省裡信訪,各級信訪機構最後經調查核實,結論都是該轉包承包協議沒有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駁回了劉某的信訪請求。

劉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老百姓能否打“民告官”行政訴訟,讓我們一起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看看哪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由上可知,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但是,如果信訪答覆意見、複核意見改變了以往的處理意見,就相當於行政機關作出了新的處理意見,針對該新的處理意見,老百姓可以“民告官”,進行行政訴訟。

文丨方其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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