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接受按摩服務時猝死,終審法院:是工傷!

某公司業務廠長趙某某在出差期間叫了按摩上門服務,結果在服務過程中趙某某猝死在床上。趙某某公司向社保局請求認定為工傷死亡,但社保局認為不屬於工傷,於是公司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同樣認為不屬於工傷。結果二審法院卻推翻了一審的判決,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基本案情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服務時猝死,終審法院:是工傷!



趙某某生前系某公司業務廠長, 2016年8月25日,公司派趙某某出差洽談黨參收購業務。2016年9月9日白天,趙某某與客戶聯繫洽談後,在麻將館打麻將直到18時許才返回入住的賓館。當日20時49分許,趙某某給洗腳城打電話,稱其疲勞,需要人到賓館為其按摩。後洗腳城安排員工胡某某前往賓館為趙某某按摩。

胡某某到達賓館趙某某的房間後,兩人進行了簡單交談,胡某某上廁所。十多分鐘後,胡某某從廁所出來見趙某某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兩三聲趙某某,而趙某某沒有回答。胡某某過去給趙某某按摩,按了趙某某手臂和腿部幾下並試圖與其交流,但趙某某一直沒有反應。

21時14分許,胡某某通知賓館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到趙某某房間查看後發現情況異常,叫來醫生。醫生檢查後用擔架將趙某某送到醫院搶救,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亡證明書》顯示“最後診斷: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時53分”。

2016年9月19日,原告趙某某公司向被告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2016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趙某某死亡事故不屬於工傷,亦不屬視同工傷。原告不服上述決定書,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可否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要件是在事故發生時,職工是否在從事與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派任務相關的活動。

在本案中,趙某某雖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但從其死亡當天活動軌跡來看,趙某某在當天上午洽談黨參收購業務後就到麻將館打麻將至中午14時;15時20分許吃完飯後,又去打麻將直到18時許才回到賓館,因感疲勞而自己聯絡當地洗腳城安排員工到賓館其房間進行按摩服務,其突發疾病亦發生在接受按摩服務過程中,故在事故發生時,趙某某並未在從事與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派任務相關的活動,其死亡事故不屬於工傷,亦不屬視同工傷。

原告上訴理由

趙某某的公司認為,趙某某的確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死亡,理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外派工作證明》、《證人證言》均能證明趙某某是因公被派至外地工作。第三人在庭審中也稱趙某某是因公外派,且一年有八個月被外派在外工作,工作任務繁重而勞累。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情況來看,趙某某在死亡當晚確實是有從事個人活動,但是其從事的個人活動僅僅是接受按摩服務,且還是因工作任務繁重導致的身體疲憊才接受的按摩服務,並沒有從事其它危險活動。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即不存在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和自殘或自殺的情形。僅僅是由於在賓館休息突發疾病突然死亡,即為猝死。

被告社保局答辯

被告社保局則認為趙某某系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

趙某某突發疾病死亡雖是在因工外出期間,但系屬於從事其個人活動中突發疾病死亡,與工作原因無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

而且職工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視同為工傷應當具備二個要件,突發疾病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發生及必須因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服務時猝死,終審法院:是工傷!



那麼最後二審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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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間死亡,因公出差期間沒有違反禁止性的規定;且醫院的醫學證明載明趙某某的死亡原因為窒息死亡;當地派出所筆錄也證明趙某某沒有違法行為。

另外,有收購黨參合作伙伴陳某某等證人證明及趙某某生前單位上訴人出具的證明。趙某某是因公外出期間死亡,其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趙某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符合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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