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王正國等八人犯搶劫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銀川市興慶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份,原審被告人王正國、姚昆、李濤、顧波和呂新楠等人組成了以王正國、姚昆為首要分子,以李濤、顧波、呂新楠等人為成員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多次以嫖娼為名,通過微信將賣淫女騙至指定賓館並予以控制,採用暴力、脅迫等方法,搶劫賣淫女財物。
形成了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成員較為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活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先後在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等地實施搶劫犯罪10起、詐騙犯罪1起。
集團成員張虎個人實施詐騙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人身權,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正國犯搶劫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
被告人馬斌財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其他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相應的罰金。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正國、姚昆、呂新楠、顧波、張虎、王金會、馬斌財不服,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正國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成員較為固定,多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實施搶劫等犯罪活動,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人身權,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依法懲處。
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正國、姚昆、顧波、呂新楠、張虎、王金會及原審被告人李濤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馬斌財系被姚昆等人臨時僱傭駕駛其車輛實施犯罪,且只參與了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一次犯罪活動,不應認定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改判上訴人馬斌財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來源:銀川晚報閱讀更多 塞上清風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