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伟:失联驴友拒交罚款,着实不该

5月6日晚,西藏安多县林业局对非法穿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李志森、冯浩以及冯浩女友林夕(化名)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各罚款5000元。对于这份处罚决定,李志森表示接受,然而冯浩和林夕对处罚有异议。冯浩认为他是初犯,罚款5000元有点高。而林夕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一分钱罚款都不会交。冯浩表示,他不知道处罚的标准是什么,自己为什么是最高额罚款;只要安多县林业局拿出搜救的证据,他会支付搜救的相关费用。(红星新闻5月8日)

无人区失联50天后,还能够幸运地返回,事件已足够令人惊奇,然而这还不是故事的最高潮——当事人竟然拒绝认罚——“一分钱都不会交”。于是,公众的情绪也从同情转为愤怒,如此任性端的是叫人寒心。

事实上,当事人搞混了一个概念,按照当地林业部门的说法,这5000元全是罚款,并不包含救援费用。这意味着,即使当地没有进行任何搜救,从无人区走出来的驴友也会收到罚单。同时,除了行政处罚,当地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受助者承担救援费用。这并非没有先例,此前黄山景区就发布消息称,被救助人要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至于当事人的其他疑问,其实不难回答。首先,当地早已明文规定,未经允许进入羌塘无人区罚款100元到5000元,之所以是最高额罚款,与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有直接关系。毕竟,有热衷于“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驴友已经跃跃欲试了;其次,“我没报警,我就不该承担费用”的逻辑不通。林业部门是在接到当事人队友的报案后展开救援的,而这种救援并非是明码标价的商业救援——谁雇人谁埋单,所以,如果当地要追索这笔费用,理应是“谁受益谁埋单”;最后,不应单纯以“是否成功找到”来讨价还价。羌塘无人区有近30万平方公里,且地形复杂,凭借有限的搜救力量,找不到很正常,但绝不能因此而否定搜救的价值和意义。

给别人添麻烦,还是主动找来的麻烦,没道理不付出代价。无偿的公共救援,应当针对意外的天灾人祸,而不包括明知故犯——明令禁止进入的区域,依然要执意前往,没理由让全体纳税人为意外埋单。按照《旅游法》的有关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意味着,有偿救援在法律上并无障碍。

考虑到这名驴友的态度和事件的社会影响,当地林业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先行政处罚、再法律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既是对公共救援力量被无度挥霍的一种反击,也会让那些试图效仿的驴友看清,公共救援并非免费的后勤保障,任性的代价也不可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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