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制度深化改革之——“三變”

去年我鎮元潘村被安徽省林業廳(林業局)列為全省8個集體林權制度深化改革"三變”試點村之一,通過一年的努力,圓滿完成了改革的各項任務,得到省廳好評。

集體林權制度深化改革之——“三變”

股權證

本人有幸全程參加、組織和指導了該項工作。今明兩年,該項工作可能即將在全省推廣展開,為能與廣大同行一道學習交流,現將該項工作部分成功經驗與大家分享下。

“三變”簡單解釋就是“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林業“三變”主要是要求將目前還是集體統管的集體林業資源通過再一次深化改革,細化到農民手中,變成農民的資產;今後投入到林業上的各項資金(包括上級涉林項目補助款)細化到各家各戶,變成農民的股金;農民今後是集體山林的主要股東。前期的集體山林通過尋找確定合適的經營主體經營,每年經營純收入要按照農民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

改革中最大的難點和焦點是如何確定農戶各家持有股份的比例問題。是按照現有人口還是按照81年“三定”時老人口來分配?這個問題爭論了很長時間,難以統一,沒有結果。在農村,大家普遍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因此尋找合適的分配方案非常關鍵。

集體林權制度深化改革之——“三變”

集體資源價值認定

試點村主要做法:

推行“積分式股份制”,明確收益分配方案 根據元潘村在2008年林權制度改革中,僅對34.7%在林業“三定”時劃分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責任山確權發證到戶,而佔總面積約65.3%集體統一經營的山場沒有分山到戶的現狀,經群眾充分討論協商,提出了積分式股份制的股份量化方案,將集體資源通過股份量化的形式變成每位農戶擁有的資產。

1、分股不分山,摸底登記併發放《林權股份證》 按積分式股份制方案,經過宣傳動員、摸底登記、交叉核實、張榜公示、集中發證等程序,向每個家庭發放《林權股份證》。《林權股份證》是今後林農參與集體林木收益分配的根本依據,其核心內容有二:股民、積分。

①股民 是指有資格參與集體林木收益分配的人員。股民身份的界定:自1981年1月1日零時(“三定”年份)至2008年12月31日零時(林改年份)28整年期間,凡是在元潘村出生、成長、生活的農業戶籍人口,以及“農轉非”的大中專在校生和畢業生,都有資格參與集體林木收益分配。如果某個家庭《林權股份證》中登記了4個成員姓名,就意味著該家庭擁有4位股民。

②積分 即每位股民擁有的股份。到2008年12月31日止28整年期間,在本村組生活1年計1分,並隨年齡增長累計,滿分為28分,中間死亡的,只計算到死亡年限止。新生兒、娶進媳婦和嫁出女兒,以戶籍的登記或遷移日期為準;大中專學生和未進入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畢業生,按其2008年的實際年齡計算積分。

集體林權制度深化改革之——“三變”

組織架構


2、分利不分林,按積分分配紅利 今後的林地經營收益按股民積分來公平分配山林收益。對於通過國家生態公益林補償、集體山林間伐或拍賣等方式獲得的收益,首先按20%的最高限提取集體留存部分(根據實際資產和使用情況有全體村民商定,最大地讓利於民),全部用於各組公益事業,剩下的大頭利益按積分分配給股民。以後每年的收益分配都以各戶《林權股份證》登記的股民和積分為準,且“生不加、死不減”,有效期持續到2050年。

按人口和年齡折算積分,單獨農戶積分之和除以全社區農戶積分總和即是該農戶持有的股份比例。

集體林權制度深化改革之——“三變”

森林類別、權屬分佈圖



3、“積分式股份制”的意義 “積分式股份制”這一創新性分配方式相對公平合理,它既解決了農村山林利益分配中的老大難問題,迎合了農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符合農村實際,又讓山林能夠集中成片規模經營,為今後集約化、科學化營林提供可能,同時也很大程度上化解了林權糾紛和矛盾。因此這中分配方式能夠得到林農的廣泛認可。

這種做法,我們總結為“積分式股份制”。

這種做法怎樣?你們那兒是怎麼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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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摸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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