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企業取個名、進個貨、在電商賣個產品……一不小心,這些經營行為都會違法

【案例一】企業名稱選擇、使用不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成都老房子公司訴被告甲老房子火鍋店、乙老房子龍蝦館、丙老房子龍蝦館侵害商標權糾紛

【以案释法】企业取个名、进个货、在电商卖个产品……一不小心,这些经营行为都会违法

基本案情:原告成都老房子公司系第1149728號“老房子”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註冊商標被核定在第42類“餐館、備辦宴席”服務上使用。2019年2月,原告以三被告未經許可,在經營的餐廳名稱、店招、店內裝潢、餐具以及大眾點評、美團外賣平臺上使用“老房子”,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自願更改企業名稱,拆除店內所有涉及老房子的標識,並賠償損失,原告申請撤訴。

風險提示:經營者應善意選擇、規範使用企業名稱,避免因“傍名牌,搭便車”等引發侵權。商標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記,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將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企業名稱,並進行商標意義使用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上述案件中,三被告抗辯稱雖然企業名稱裡包含“老房子”,但是進行了工商登記,其有權使用。實務中,商標註冊和企業工商登記分屬不同體系,根據行政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方可使用,且登記機關有權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因此,企業名稱經過登記並不意味著使用不受限制,三被告登記的企業名稱中完整包含原告的註冊商標“老房子”,並在店內裝潢、餐具、菜單上將企業名稱簡化為“老房子”突出使用,起到來源識別作用,應認定為商標意義的使用,且使用領域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註冊商標相同,有傍名牌,搭便車之嫌,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其名稱屬於應予糾正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其使用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法須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

【以案释法】企业取个名、进个货、在电商卖个产品……一不小心,这些经营行为都会违法

【案例二】非法渠道進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產品——原告金種子酒公司訴被告普陀區某土菜館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原告金種子酒公司系第780904號“種子”註冊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白酒、含酒精飲料等。2017年4月6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對被告普陀區某土菜館進行檢查,發現其從不明渠道購進了假冒註冊商標“種子”酒若干瓶且有部分已銷售,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封侵權產品並處以罰款。原告認為被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5萬元,並承諾今後僅從原告授權的舟山經銷商處進貨。

風險提示:餐飲行業經營過程中涉及很多酒水類產品的銷售,經營者有時未對所銷售的商品來源進行鑑別區分,很可能被不法供貨商有機可乘,購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在自己的店內銷售。根據商標法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也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即屬於這一情況,該店不僅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進行罰款,還被權利人起訴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可謂得不償失。經營者要注意所銷售產品的合法正當性,在進貨時審查供貨商的許可資質和產品的合法來源,不可貪圖一時便宜而從非正規渠道進貨,同時需要注意留存進貨憑證。

【案例三】電商平臺銷售侵權產品導致商標侵權——原告薩塔公司與被告飛利塑料廠、卡派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原告薩塔公司系“SATA”註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主要用於噴漆杯等產品,在相關行業內具備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在阿里巴巴電商平臺上發現一家網店銷售同款噴漆杯,產品及包裝上標有“SATA”、“SATA RPS”、“RPS”的標識,並帶有“®”、“TM”字樣,認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網店登記信息與被告飛利塑料廠一致,但實際由被告卡派公司經營。

法院認為,案涉網店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銷售的同款噴漆杯及包裝上標有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雖然飛利塑料廠辯稱其不知曉網店經營,但阿里巴巴平臺對商家工商信息已進行過審核,網店公示信息足以使一般公眾相信飛利塑料廠系經營者,且其與卡派公司存在業務往來,卡派公司稱曾得到飛利塑料廠口頭授權。故飛利塑料廠抗辯其不知情不能成立,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實際銷售者為卡派公司,名義銷售者為飛利塑料廠,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萬元。

風險提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通過網絡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同樣需要注意合法正當使用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即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卡派公司通過電商平臺在線上銷售侵權產品,即被法院認定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此外,經營者要注意對自己商譽、資質的保護。本案中,飛利塑料廠輕信交易夥伴卡派公司,導致以自己名義開設的網店銷售侵權產品,雖然其未參與網店經營,但對自己的信息被利用亦存在過失,最終被判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不要輕易將營業執照、經營資質等材料交給他人,一旦發現信息被盜用,要及時舉報澄清,以免為他人的不法行為買單。

【案例四】經營者發佈有損競爭對手商譽言論構成商業詆譭——原告甲公司訴被告乙公司、周某商業詆譭糾紛

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都從事POS機的批發及網上銷售、安裝、維修業務,被告周某系乙公司實際控制人。2018年12月,甲公司發現周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甲公司是騙子公司,大家小心”等信息,認為其行為詆譭了甲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甲公司大量客戶的流失,構成不正當競爭,於2019年3月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經法院主持調解,周某當場發朋友圈,就涉案不當言論向甲公司致歉,甲公司申請撤訴。

風險提示:本案系同業競爭者不當言論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是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商業詆譭案件。該案提示經營者從事市場經營活動應當謹守商業道德,誠信經營,杜絕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詆譭,是指經營者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具體形式包括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惡意評價信息、不公正不全面不準確的信息、因片面陳述而容易引人誤解的信息等。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進行商業詆譭的,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如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信息傳播平臺不斷豐富,本案被告即通過朋友圈散佈有損被告商譽的不實言論,最後以發朋友圈的形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原告放棄要求其賠償損失。

另外,對於商譽受到損害的經營者而言,應提高自我保護及維權意識,注意收集證據,發現侵權信息,及時截圖留證,必要時藉助專業機構通過公證流程或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固定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五】非法許可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海緣影視中心訴被告人德公司、愛奇藝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基本案情:原告海緣影視中心繫電視劇《東海客棧》著作權人,被告人德公司非法私刻海緣影視中心公章,偽造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書”,從非法渠道獲得《東海客棧》片源後,未經許可私自“授權”給天翔公司,天翔公司又非法授權壹線公司,從而導致該劇在愛奇藝網站全集播出。海緣影視中心認其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侵害,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人德公司偽造授權書非法許可他人傳播涉案電視劇的行為構成侵權,但被許可方在交易時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僅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無需賠償損失。

風險提示:本案涉及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信息網絡高速流轉,使得作品傳播變得更為便捷,但也伴隨著侵權的風險。首先,在網絡上傳播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合法許可,如果通過非法手段偽造許可導致作品被非法傳播,不僅需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次,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取得的作品權利,往往並非直接從作品創作者處直接獲取,而是經層層權利轉讓而來。為確保己方合法正當行使權利,每一層權利受讓方在交易時需審查權利來源是否規範。如果未盡到合理的審查責任就進行作品的網絡傳播,也可能構成侵權。

長按二維碼關注“千島法語"

值得關注

點擊二維碼長按可關注

司法部

中國普法

浙江普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